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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原告是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而依法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行政诉讼原告资格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不服引起受案范围内行政行为时,就该行政行为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并成为行政诉讼原告的身份条件。它既是对诉权的限制又是对诉权的保障,一方面,它使不具备原告资格的人排除在司法审查之外,防止滥诉;另一方面,具备原告资格的人可以启动行政诉讼程序保护合法权益。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的宽严体现了一国司法权力对行政权力制约和对公民权利保障的程度。 行政诉讼原告资格问题是整个行政诉讼活动中最基本的问题。它关系到行政管理相对人及其它公民的权益保护,也关系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能否通过诉讼的途经得到救济。研究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的法律意义在于完善国家的政治体制和权力结构,使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的规定与司法机关解决行政纠纷的能力及我国家的司法状况相适应,提高国民的法律意识,促进行政管理向科学化方面发展,协调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国家利益的关系。 全文由四部分组成,主要内容如下:第一部分是行政诉讼原告资格概述。这一部分包括两个内容:第一,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的涵义及对其理解,即说明什么是行政诉讼原告资格。本文从基本理论入手,讨论了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的概念,把当事人是否具有足以引起司法程序的利益作为原告资格的唯一要素。明确了一些相关类似概念,从而正确理解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的概念及内涵。并明确提出“利害关系”是核心内容。第二,行政诉讼原告资格存在的价值,即说明为什么存在行政诉讼原告资格。 第二部分是外国对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的规定及发展趋势的特点.在这一部分,首先介绍外国对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的规定,然后总结外国行政诉讼原告资格发展趋势的特点。本文研究了法国、德国、美国、日本、英国等西方主要国家和我国台湾地区的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理论实践,并指明其基本发展趋势是逐渐放宽和统一原告资格,其依据是一国的政治、经济、法治状况等基本国情。 第三部分是我国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的演进与现行法律规定,以及我国行政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