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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世界上的各个国家之间的商业交往活动愈来愈密切,跨国企业在商事交易中采取贿赂外国公职官员和国际公共组织官员的手段来牟取非法的经济利益的海外贿赂行为越来越严重。此类行为严重违反了公平竞争机制,降低了市场效率,从而阻碍了国际经济的健康发展。1977年,美国首先制定了《反海外贿赂法》(Foreign Corrupt Practices Act),其目的在于禁止其本国企业在海外商事交易中的贿赂行为,这是反海外贿赂犯罪立法的里程碑,具有划时代的意义。此后,美国大力号召和推动国际社会共同治理海外贿赂犯罪,其他国家和国际组织都纷纷开始进行立法来禁止海外贿赂犯罪,反海外贿赂的法律也越来越先进和完善。随着我国改革开放,越来越多的中国企业在国际上从事商事活动,但我国缺乏治理海外贿赂犯罪的经验,并且没有完善的反海外贿赂法律对企业海外贿赂犯罪进行规制,因此我国成为了全球海外贿赂较严重的地区,这已对我国的国际贸易和国际投资的发展造成了一定程度的影响,同时也影响了我国的国际形象。目前,我国正在开展大规模的反腐败行动,而治理我国企业海外贿赂犯罪也是我国反腐败的重要组成部分,这正是完善我国反海外贿赂犯罪法律制度的最好契机。因此,我们要抓住机遇,尽快完善我国反海外贿赂法律制度,从而推动我国经济的发展。当前,我国没有专门的反海外贿赂法来规制我国企业的海外贿赂犯罪,司法机关主要依据《刑法》修正案八中的对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罪对我国企业的海外贿赂行为进行治理并其追究法律法律责任。进行定罪问责。该罪的犯罪构成包括犯罪主体、犯罪意图、犯罪客体、犯罪行为和犯罪对象,法律责任包括刑事、民事和行政责任。我国法律对该罪的犯罪构成和法律责任的规定都不尽合理,建议立法机关积极行使职权,尽快完善相关法律规定。在规制我国企业海外贿赂犯罪的司法程序方面,设置专门负责治理海外贿赂犯罪案件专职机构,并为其工作人员提供专业培训和物质保障;司法机关在对我国企业海外贿赂犯罪进行管辖时,会产生国际刑事管辖冲突,可以采取立法、司法和其他途径对其进行妥善解决;在对我国企业海外贿赂犯罪进行起诉、审判和制裁时,要确保执法措施有效、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能够出庭,要尊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抗辩事由,慎重对待假释。在规制我国企业海外贿赂犯罪的司法协助方面,司法协助适用范围包括调查取证、刑事诉讼文书的送达和相互交换或提供犯罪信息资料、通报刑事诉讼结果。司法协助的基本程序一般包括请求的提出、审查、执行和回馈四个阶段。目前,我国签订的与国际刑事司法协助相关的双边和多边条约数量比较多,而且有的条约规定比较详细,与此相比,国内与司法协助相关的法律比较少,并且规定简单,因此,立法机关要加强与国际刑事司法协助相关的国内立法。在我国企业海外贿赂犯罪资产追回方面,资产追回的基本方式是包括接追回财产的措施和间接追回财产的措施。直接追回财产的措施包括直接要求资产所在国确认所有权、在资产所在国要求补偿或损害赔偿、作出没收决定时直接确认资产来源国对资产的所有权三种途径;通过执行外国的没收令或没收协助请求的没收、通过资产所在地的刑事诉讼或者其他程序实施没收、特殊情况下不经刑事定罪的没收是间接追回财产的措施的三种途径。资产分享有严格的分享范围和分享程序,该制度有助于追回我国企业海外贿赂犯罪的犯罪所得,我国应转变思维,早日建立资产分享制度。目前,我国在预防我国企业海外贿赂犯罪的方面的法律意识比较落后,也尚未建立比较完善的海外贿赂犯罪预防体系,因此,我们要不断更新法律意识,构建完善的海外贿赂犯罪的预防体系。立法机关要加强立法,制定完善的反海外贿赂法律,及时填补法律空白;完善企业会计制度,制定规制企业会计方面的法律,注重健全企业内部控制制度;设置专门机构,保证机构独立性,发挥专门机构职责;强化对金融体系的监管,就必须强化金融体制创新、金融内控机制,加强金融监管、征信体系建设;构建社会参与制度,畅通全社会参与我国企业海外贿赂犯罪的社会监督渠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