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伴随物质水平的提高,人们愈加注重自身的外貌、形象,美容俨然已成为新世纪的潮流。与此同时,因医疗美容资质的良莠不齐导致医疗美容损害频发,医疗美容机构应承担何种民事责任,如何保护美容者合法权益日益引发理论和实务界的深思。医疗美容不同于纯粹借助化妆术或者保健品的生活美容,需要借助医学技术方法进行美容;也不同于普通的医疗行为,是对人的容貌的修复与再塑,是为了满足健康群体对精神层面“变美”的需求而进行的一种医疗行为。医疗美容的特殊性决定了其法律适用的特殊性。但是,我国目前仅有卫生部出台的《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对此进行规范。因其内容比较简单粗陋,原则性较强,操作性较差,致使实务中法院在面对诸多繁杂的医疗美容纠纷诉讼案件时,经常出现“同案不同判”的司法不统一现象,严重损害了法律的权威。因此,有必要对此展开深入研究,以期提出具体的完善建议。本文由三部分组成,包括引言、正文和结论。引言介绍了一起医疗美容纠纷的典型案例。文章通过对案例的分析,再联系法院审理这类案件的实务,提炼出四大争议焦点,说明了研究医疗美容机构民事责任的必要性,并指明了文章的研究意义。正文由四部分组合:第一部分主要是对医疗美容及其机构的性质进行分析。文章通过对医疗美容概念的界定,得出其性质上的特殊性。由于医疗美容机构具有普通医疗机构的性质,但同时又是一类营利性机构,所以在法律适用上应与普通医疗行为存在区别。文章通过对医疗美容关系的性质进行研究,借助当前理论界的“服务合同说”及“医疗合同说”的研究成果,笔者提出了“特殊医疗合同说”。第二部分主要研究医疗美容纠纷的责任类型和法律适用问题。在实务中笔者更倾向于提出侵权之诉更能维护美容者权益。针对医疗美容当前法律适用的混乱,笔者针对实务中经常适用的四部法律法规进行分析,通过分析每部法律或法规适用的优劣性,以期寻求医疗美容损害的最佳法律救济方案。第三部分主要研究医疗美容纠纷的责任认定。医疗美容纠纷的责任主体是医疗美容机构,而对非法行医的美容机构并不影响其责任承担。认定医疗美容纠纷必须符合相关构成要件,而对损害结果的认定还必须在社会学的基础上结合法医学进行司法鉴定。第四部分主要研究医疗美容机构的责任承担。发生医疗美容损害时其赔偿范围不仅包括物质损害赔偿,还包括精神损害赔偿。在医疗美容这一满足精神需求的特殊医疗行为中精神损害赔偿更为重要,所以精神损害的计算方式值得研究。同时笔者还对继续履行、采取其他补救措施这些其他责任方式简略做出介绍。最后结论部分,结合正文研究成果,对文章提出的案例进行了理论评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