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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强法律推理能力,是提高司法人员法律思维素质的一种途径,而且能够增强司法判决的一致性和正当性。当前,我国的法律推理研究还不够深入,特别是在司法实践中与法官裁判活动的结合不够紧密,未取得令人乐观的实质性进展。本文结合审判实践,探讨了法官在裁判案件过程中对法律推理的运用。本文首先从法律推理的定义和分类入手,选择西方的二分法,即形式法律推理和实质法律推理进行论述。第二部分,通过对法律推理主体之一法官的实地考察,分析了法官裁判中引入法律推理的必要性,并提出法官运用法律推理进行理性、科学裁判的紧迫性。第三部分,对形式法律推理的规范性、局限性进行讨论,并提出了长期以来人们对一种传统逻辑推理形式的误解。第四部分,在审判实践中法官面对的案件是纷繁复杂的,这使法官常常不能直接对号入座地适用法律。文中分析了引入实质法律推理的原因,并分析了两种推理方式的关系。与形式法律推理不同的是,法官运用实质法律推理需要从法律的非正式渊源,如法律原则、法理、政策、习惯等寻找判决的根据和理由,作为法律推理的大前提。文中结合大量案例,分析法官在审判实践中运用实质法律推理的几种形式,但实质法律推理的运用依然离不开形式逻辑的推理形式和推理规则。对法律推理的深入研究,特别是与审判实践紧密结合,能够增强法官的法律推理能力,从而进行理性、科学的司法裁判。熟练地掌握和运用法律推理,相信会对法官判案大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