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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代社会当中,破产是一种很普遍的现象。它对于陷入债务危机的个人和企业具有了结现有债权债务,重新投入创业和生活的重要作用。我国在1986年颁布了第一部破产法,但是该法的适用主体仅限于企业,并且是全民所有制企业,对个人破产完全没有规定。与个人破产免责有关的规定最早出现在2004年发布的破产法草案中,但是在最终通过的版本中这部分内容却被删除了,主要的原因是专家、学者认为我国的个人信用制度还没有完全建立,个人破产免责制度建立的条件还不具备。但是经过这些年的发展,实际情况已经有了很大的变化,不仅建立的条件已日臻完善,同时对该制度的现实需求也与日俱增。因此,笔者选取这一主题,对我国建立个人破产免责制度提出自己的看法。除了导言和结语之外,本文共分为三章。第一章探讨了个人破产免责制度的起源以及西方国家现行的立法例,从整体上对个人破产免责制度做了宏观的了解,以作为后文论文的前提和基础。第二章首先对破产能力进行论述,并论证个人具有破产能力;然后从完善破产法律制度、解决社会中隐藏的危机两个方面阐述了建立个人破产免责制度的必要性;从经济发展成果、财产登记制度以及社会保障体系的完善等方面阐述了建立该制度的可行性,另外还论述了个人信用制度与个人破产免责制度的关系。第三章首先论述了我国应当选择的破产免责原则及其原因,然后对完善个人信用制度提出了一些建议,最后从破产免责适用的对象、条件以及免责的撤销等方面对我国具体构建这一制度提出了自己的见解。本文的创新之处在于:通过对个人信用制度的论述,将个人破产免责制度与个人信用制度紧密联系在一起,并对个人信用制度的构建提出了自己的看法;同时,本文综合运用了历史分析法和对比分析法,对2004年草案颁布时的个人信用状况与如今的情况进行了对比,认为个人信用制度建设取得了很大的进步,个人破产免责制度建立的条件已经较为成熟。此外,还对外国的相关制度进行了有针对性的借鉴,以期最大程度符合我国的实际情况。由于时间有限以及资料收集上的困难,本文仍然存在许多不足:其一,相关的资料获取较为困难,尤其是关于外国立法的考察,缺少原文资料,大多参考国内学者的介绍;其二,由于缺乏个人信用制度方面的知识储备,对该制度的论述以及提出的建议存在一定的瑕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