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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西方恢复性司法理念的产生和发展,刑事和解制度已经成为世界各个国家广泛采用的刑事制度之一。虽然刑事和解制度在我国早已有所介绍,但是一直未被传统理论所接受。目前,我们国家正处于改革开放的关键时期,整个社会都在急速转型,表现出社会阶级分化,贫富差距扩大,利益格局调整、治安矛盾突出的新形势。经济体制、社会体制乃至政治体制改革都面临着新的任务。以胡锦涛为总书记的党中央提出,在科学发展观的统领下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这就要求,从政治和社会发展的全局角度,运用政治智慧和法律智慧来实现既预防犯罪、惩罚犯罪,又化解社会矛盾纠纷,最终达到维护公平正义的目的。所以,刑事和解制度引入我国是有其必然性和可行性的,刑事和解制度目前在我国司法领域被广泛地推广和应用,成为处理刑事案件的一种新兴的方式。然而,刑事和解制度在理论上还存在着诸多的疑难和问题,其正当性还在不停地受到质疑,认为刑事和解是“花钱买命”的声音不绝于耳。2009年暑假,笔者参加了为了贯彻中宣部、教育部、团中央提出的暑期社会实践活动精神,由校团委和校研究生会组织的“双百行动计划”,赴广州中院就“和谐社会建设中法院系统中的刑事和解问题”进行调研,有了一些心得和收获。本文初步尝试探讨了刑事和解的正当性及其适用范围和条件等问题,以供立法、司法实务、学术探讨。本文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对刑事和解的界定,笔者分析了目前我国对刑事和解定义的两种意见,并提出了自己的看法;第二部分论述了刑事和解的正当性,笔者首先论述了刑事和解的产生背景和目的,然后从“社会发展全局、法治建设大局和刑事司法三个层面”和“被害人、被告人、公权力、社会四个维度”来论述了刑事和解的意义,最后从“刑事和解的正确定位”、“刑事和解与刑法基本原则”和“刑事和解与现行法律制度的关系”论述了刑事和解的法律依据;第三部分首先从理论上的犯罪学分类、法益保护分类、刑事政策三个角度以及主体特征角度分析了刑事和解的适用范围,然后从实务上讨论了刑事和解的适用范围;第四部分讨论了刑事和解的适用原则及其主观条件和客观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