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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物转让法律关系会关涉到抵押权人、抵押人和受让人三方的利益。这三方在抵押物转让法律关系中各有不同的价值追求,其相互之间的利益会因为抵押物的转让而发生冲突。本文主要分为四章来考察抵押物转让中各方利益的冲突与协调问题。第一章主要分析了抵押权人、抵押人和受让人之间的利益冲突问题。抵押权人是债权关系中的债权人,抵押权的设定就是为了保障债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优先受偿的权利。债权的完满实现是债权人的价值追求,抵押物的保值增值是确保债权实现的重要途径。抵押人虽在抵押物上设定抵押权,但其仍然依法享有对抵押物的所有权,能够对抵押物进行事实上或者法律上的处分。对受让人来说,在抵押物转让法律关系中,他享有通过正常的交易行为获得财产的自由。其与抵押人进行的交易是他获得财产自由的体现。第二章主要介绍了世界各国关于抵押物转让制度的规定。不动产抵押物转让及各方利益保障问题一直是我国民法立法的关注点。对于这个问题,立法者的立法思维和立法技术经历了几次不同的变化。每一次变化都值得我们深切地思考,并激励我们不断进行制度创新以更好地解决抵押物转让问题。我国立法者对于不动产抵押物转让问题在态度上经历了严格限制——相对自由——严格限制的变化,当然还可以看出对于保护不动产抵押权人利益所做的努力。但是无论是所采纳的立法技术安排还是实际目的的实现似乎都无法做到清晰妥适。世界其他国家关于抵押物转让制度也作了详细的规定。德国通过确立抵押权设立登记制度来保障抵押物转让时权属的清晰明了。日本承认抵押权的追及效力,承认价金物上代位,以此保障抵押权人的利益;同时也赋予受让人涤除权适当平衡利益冲突。法国承认追及效力对抵押权人利益的保障,同时赋予受让人以涤除权适当平衡两者之间的利益分配不均。瑞士则详细规定了受让人的涤除权制度。第三章具体分析了关于协调抵押物转让中各方利益的机制。其中抵押权人利益保护机制主要包括价金物上代位制度、追及制度、增担保制度等。对于抵押人利益保护的机制主要有抵押证券制度。对于受让人利益保护的机制主要有买卖瑕疵担保制度、涤除权制度等等。第四章我们主要探讨了我国抵押物转让中利益协调机制的建构与完善问题。世界上各国抵押物转让立法上的差异与冲突实质上就是对抵押物转让所涉及的法律价值冲突与各方当事人利益冲突进行权衡选择的结果。如何协调抵押物转让中的各方利益以及各种法律价值是立法界和实务界始终探讨和关注的问题,这对于完善我国抵押权制度、维护交易安全和促进经济繁荣也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我国应当建立一种以追及效力为基础、价金物上代位为主导、涤除权制度为补充的抵押物转让制度,以此来综合协调抵押物转让中各方的利益,以取保各方利益的维护和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