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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贿赂不是刑法的概念而是竞争法上的概念,2018年伊始执行的新《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对于商业贿赂行为做了实质性的重大调整,更加符合商业贿赂的本质,并且具有与刑法规制相互衔接的进步性。商业贿赂犯罪在刑法体系中的位置是既有发生在商业领域的公职贿赂犯罪又有发生在商业领域的私营部门人员的贿赂犯罪,且刑法中对商业贿赂犯罪的规制由一系列相关的罪名组成,经过几轮修正案的罪名补充,已经对于商业贿赂行为的规制撑开了一张较为严密的法网。结合竞争法和刑法对于医疗领域商业贿赂的三种表现形式进行分析,深刻理解商业贿赂的本质是“权钱交易”。医疗领域商业受贿犯罪案件的数量正在逐年翻倍上升,而公立医院因其自身的特殊性和复杂性,导致司法实践中对于发生在其中的受贿行为的罪名规制存在困难。通过对不同职业是否具有行政管理职权的分类,探讨其商业受贿行为的规制状况。“从事公务”仍然是规制罪名的认定标准,但在司法实践中,一定要具体分析其受贿行为是利用了从事公务的权力还是利用了职务便利,才能进行正确的罪名规制;对于受贿犯罪中的构成认定,结合2016年司法解释规定的四种“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情形,通过是否存在“权钱交易”以及实现与否的分类,探析对商业受贿行为的刑法规制现状。除此之外,作为受贿犯罪体系中的新罪名,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结合医疗领域中失败和成功案例,深入分析其对于受贿主体的身份和受贿行为的认定标准,并对该罪的构成“谋取不正当利益”结合相关司法解释进行探讨。目前,司法解释对于未来可能实现的“权钱交易”的这种新型受贿方式提供了构罪认定的依据,虽然与我国的罪行法定原则有所抵牾,同时在司法认定上也有困难,但确实严密了当下贿赂犯罪的法网,使得收取非法馈赠和日常的收受礼物的行为被划分成了罪与非罪的界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