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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类社会生生不息,绵延不绝,生育无疑于其中起了关键作用。生育权在当今社会,被确认为一项基本人权,受到尊重和保护。我国法律对生育权主要是从行政法角度对其进行确认和规范,却无法应付当今我国民事领域的生育权的纷繁复杂的矛盾纠纷,因此有必要对我国生育权法律制度进行研究和完善。生育权的形成及演化,经历了妇女专有权利或特权阶段、夫妻权利阶段和自然人权利阶段。本文通过引言部分对生育权演化的历史的解读,比较了国内外对生育权概念的定义,确认生育权概念为自然人依照法律规定,自主决定是否生育,生育的时间、数量、间隔以及生育方式,以及为此目的而获得的信息、教育与方法的基本民事权利。以此为基础,深入分析了生育权是基本人权,是法定权利;生育权是私权,是民事权利;生育权是人格权。分析确认生育权包括生育决定权、生育知情权、生殖健康权、生育隐私权、生育保障权等内容。为认识我国生育权制度打下基础。当今世界,人口、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备受关注,人口的过快增长给资源的开发利用和环境保护带来许多新的挑战。最近30年,我国政府通过实行计划生育,成功地控制了人口过快增长。生育权是一项基本人权,同其他权利一样,同样受到限制,这在我国表现得尤为明显。如果允许生育权主体不加限制的行使生育权,就会造成生育权的滥用,不仅影响其他权利的行使,也会给个人、社会造成难以逆转的重大影响,因此有必要对生育权进行限制。在本文第二部分,笔者认为国家可以基于优生优育与儿童成长、社会共同体的生存与发展的理由对公民个人生育权进行限制,并以此为基础,认识分析我国现有的生育权限制的合理性和不合理之处。在本文第三部分,分析了我国的生育权立法不足,提出了完善立法的构想。我国现有生育权立法体系,主要是从行政法角度对国家的生育管理权力进行了规范,而从民事角度规定公民生育权的权利内容,规范夫妻之间和第三人之间的生育权纠纷处理原则,几乎是空白。从现有的生育权立法体系看,生育管理制度有调整和完善的必要,为公民增设法律责任的问题亟待解决。针对这些问题,笔者从生育权行政立法和民事立法两个方面,提出完善我国生育权立法的构想和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