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舆论监督主要是指公众利用大众传播媒介对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公众人物的与公共利益有关的事务进行揭露、批评和提出建议的行为。社会舆论的监督机制可以促使公共权力的正确行使,纠正权力滥用现象,以达到监督和制约的目的。由于舆论监督与政府官员名誉权存在各不相同的价值取向,导致两者在一定范围内的冲突。近年来由于舆论监督、新闻报道引起的名誉权诉讼日益增多,舆论监督与政府官员的名誉权关系问题已成为新闻界、法学界关注的焦点。本文以辽宁“西丰警方进京拘传记者事件”的实例为切入口,探讨了两者的保护现状及实现两者之间平衡的法律解决方案。第一章对辽宁“西丰警方进京拘传记者事件”进行回顾并揭示其存在的问题。现实中舆论监督与政府官员的名誉权之间发生了严重的冲突。如何在法律制度上平衡舆论监督与政府官员的名誉权之间的冲突是当前我国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第二章从舆论监督的正当性和名誉权的正当性入手,对辽宁“西丰警方进京拘传记者事件”中舆论监督与政府官员名誉权存在的冲突困境进行分析。第三章对美国的著名司法判例“《纽约时报》诉沙利文案”进行介绍。该案中的“真正的恶意(Actual malice)”原则和政府官员诉媒体诽谤中重要举证责任由原告承担的举证责任分配制度为我国解决舆论监督与政府官员名誉权冲突提供了借鉴。第四章论述了保护舆论监督和限制政府官员的名誉权的正当性。第五章提出我国舆论监督与政府官员名誉权冲突的法律解决方案,指出我国应该建立特别保障新闻舆论监督权利的法律制度;确立“真正的恶意”原则:改变舆论监督侵害政府官员名誉权诉讼的举证责任分配;明确规定《刑法》第246条“但书条款”;适当调整现行案件审判管辖制度。我国应当进行这些制度上的创新来解决我国舆论监督和政府官员名誉权冲突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