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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忧外患的局势和多年西学影响的背景下,清末进行了涵盖多项内容的司法改革。其中作为审判权行使主体的法官,被赋予了近代意义,从行政官的群体中脱离出来。为保障法官的物质生活,清政府计划将法官官俸区别于行政官官俸,制度上制定了相关条例,但是碍于准备不够充足,计划最终落空。后历经短暂的南京临时政府的补充发展,于民国北京政府时期正式施行。近年来,我国十分重视法官群体的保障。本文截取民国北京政府时期为研究时段,对该时段法官保障的制度设计和实践进行研究。通过本文的研究发现,在制度设计上,民国北京政府承袭清末做法,科学的将法官与普通文官进行区分。制度设计上更有利于保障法官的利益。保障内容大体上可以分为职业保障、薪俸保障和福利保障。第一,职业保障包括法官地位保障和职权保障。地位保障多规定在宪法以及司法部的部令中。职权保障在宪法以及大总统令中有集中体现。第二,薪俸保障的最主要特点是设计了严格的官等制度,官俸和官等紧密相关,且有同职对应多级别,从而数薪的表现。第三,福利保障囊括了保障中的其他内容,包括经济福利和非经济福利,这部分涉及方面多,但资料较少。本文主要对公费、恤金、假期、服制这几个要点进行研究。法官保障的实践上,主要是将实际情况和制度设计进行对比。职业保障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但多方势力的干预,使得法官的调任、罢免频繁且任意性很大。另外军政力量对审判的无端干扰也是很明显的。在薪俸保障方面,虽然法官薪俸规定较为优厚,与大学教员相比也丝毫不逊色,但由于民国的经济左支右绌,经常会出现拖欠、少发的情况,京内外法官苦不堪言。福利保障方面,经济福利主要体现在恤金难以得到合理兑现等方面。其他福利里包括假期和服制。如审判厅于七八两月每日上午办公、下午休息,至九月一日起照常办公,这体现了对法官的酷暑办公的体恤。民国初立,政府统一服制,关于法官的服装也经过多次调整和改变。民国北京政府时期的法官保障,从总体上来说是值得肯定的。其优点在于以宪法形式确立身份保障、配套制度稳步发展以及立法中有意识区别于普通文官。体现一定的价值:承继前清,续创新制、吸引司法人才和对南京国民政府的法官保障影响深远。但是该时期的法官保障也存在一定的不足,比如承袭仿照对象本身的缺陷、忽视学习候补推事的保障和恤金保障设计粗糙。综上,我国现今法官保障的建立和完备可从民国北京政府法官保障中得到如下的启示:完善法官职业保障、提高法官的收入水平和重视法官的实际生存状况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