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国际货运代理人在国际贸易中具有重要作用,经常被现代人喻为“运输设计师(architect of transport)”。近年来,随着国际贸易和多种运输方式的发展,国际货运代理的服务范围日益宽泛。传统的国际货运代理,主要业务集中在为托运人提供订仓服务,现在,国际货运代理的服务已经渗入物流各环节。其角色已经从单一的“中间人”向兼具运输的“组织协调者”“顾问”“开拓控制者”等特征的主体转变国际货运代理业随着国际贸易的结构的精密化和国际货物运输方式多样化发展而逐渐形成并渗透至国际贸易,国际运输内的每一个领域,成为国际贸易、运输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国际货运代理业在海上货物运输中一直处于重要地位,随着集装箱及多式联运的发展,这种重要性已经达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 国际货运代理业在得到长足发展的同时,与其法律地位有关的一系问题显现出来。货运代理译自英文“freight forwarder”一词,但货运实践中,货代充当的角色,已经远远超越了代理人的范围。因此,这里的“代理”二字并非民法意义上的代理。 本文第一部分着重从国际货运代理的定义入手,论述其法律地位的复杂性。关于国际货运代理人,现在并无一个权威的定义,但从已有的定义可以看出,其法律地位的发展变化。大体上是,开始时,其法律地位主要局限于作为货主的代理人,后来渐渐发展成为可充任当事人的角色。 本文第二部分从代理的基本法理依据入手,论述了国际货运代理人作为代理人的情况。代理在大陆法系分为直接代理和间接代理,在英美法系分为显名代理、隐名代理和不公开本人身份的代理。在不同的代理形式下,本人和代理人及第三人间的关系有所不同,责任承担的方式和顺序也有所不同。我国《民法通则》只规定了直接代理,《合同法》引入了英美法系的模式规定了显名代理、隐名代理和不公开本人身份的代理,但同时又按大陆法系的模式规定了行纪这一间接代理形式。这在实践中会造成法律适用上的冲突。因为,很可能存在一种代理关系,它既符合隐名代理或不公开本人身份的代理的规定又符合行纪的规定,而在这两种不同的代理形式中,代理人和本人承担责任的顺序是不一样的。在前者代理人可以通过批露本人的方式置身事外,而在后者,代理人必须先承担当事人责任,再由本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