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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保证仲裁裁决的正确性和公正性,对仲裁裁决进行司法审查已成为世界各国的通行做法。随着我国加入《纽约公约》以及我国《仲裁法》的颁布,我国仲裁机构受理的涉外仲裁裁决案件以及在我国申请承认与执行的外国仲裁裁决案件数量也随之增加,因此对涉外仲裁裁决进行规范的司法审查就显得尤为重要。但是无论是在法律制度上,还是在司法实践上,我国对于涉外仲裁裁决的司法审查都存在着一定的问题。本文从法律制度及司法实践两方面出发分析了中国对于涉外仲裁裁决的司法审查制度的不足并针对不足之处并提出了完善建议。 本文第一章介绍了我国涉外仲裁裁决司法审查制度的相关概念、该制度的法律渊源与历史渊源及其建立的理论依据,指出了中国涉外仲裁裁决司法审查的方法和特点。第二章介绍了国际商事仲裁裁决国籍的相关理论,发现并分析了我国涉外仲裁裁决国籍识别标准与《纽约公约》中所采用的仲裁裁决国籍标准冲突问题,提出了我国解决该问题的权宜之计与长远目标。第三章笔者分析了对我国境内涉外仲裁司法审查中存在的“双重司法监督”模式争议以及对内国涉外仲裁裁决与内国仲裁裁决采取“双轨制”审查标准等问题,在司法审查模式方面作者认为我国应当继续保留境内涉外仲裁裁决不予执行制度;在审查标准方面应当将“双轨制”审查标准变为“单轨制”,以实现对内国仲裁裁决统一的程序监督。第四章中介绍并分析了我国对于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制度;在本章中笔者着重分析了我国对于“公共政策”的司法实践以及外国仲裁裁决承认与执行之诉与撤销之诉之间的关系问题,在“公共政策”问题上作者认为一国的公共政策在性质上终究是一国国内法的规定,但是在适用上应当谨慎;在外国仲裁裁决撤销之诉与承认执行之诉之间关系上,笔者认为仲裁裁决的法律效力来源于仲裁地的法律,因此外国仲裁裁决撤销之诉应当优先于外国仲裁裁决承认与执行之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