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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国有投资公司产生于计划经济末与改革开放制度建立之初,是我国投融资体制改革的产物,作为政府投融资主体,国有投资公司是特殊的企业法人。它的成立使政府原有的既是市场管理者,又是出资人和市场经济行为直接参与者的双重身份,实现了真正意义上的分离,是政府实现经济调控的重要工具。它作为国资产权运营主体,通过产权和资产重组,来实现国有产业优化。国有投资公司长期肩负着基本建设、公益事业、社会公共产品等社会公益性行业的投资,为我国经济发展和现代企业制度建立和完善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本文运用历史分析方法,阐述了世界范围内国有投资公司的发展演进过程,通过运用比较分析的方法分析了意大利、欧美、新加坡等发达国家的国有投资公司发展及其实践情况,论证了国有投资公司的定位、性质及管理模式。并运用实证分析的方法,分析了我国国有投资公司立法的必要性及需解决的问题。本文共有三个部分的内容。 第一部分概括介绍了国有投资运行发展的基本问题。该部分首先对国有投资公司的内涵特征进行了分析,介绍了我国国有投资公司的诞生背景及存在价值与特征作用;其次,介绍了国有投资公司的国际经验,主要阐述我国重点考察的几个国家的现代国有投资公司运营模式和发展,并阐述了国际经验对我国国有投资公司建立和发展的启示和借鉴作用。 第二部分对我国国有企业的职能及国有投资公司在运行中存在的问题作了简单的介绍与评析。本文认为,目前我国国有投资公司,无论是中央的国有投资公司,还是各地的国有投资公司的发展均遇到了运营上的困难,出现了定位模糊,公益投资与盈利经营难以兼顾、公司决策层机构职能难界分、资金来源断裂不得已异化发展等。笔者认为,只有通过有针对性的立法才能解决以上危急国有投资公司生存的问题。 第三部分对我国国有投资公司立法必要性及需解决的问题进行了分析和讨论。该部分首先分析了国有投资公司立法的必要性,我国国有投资公司因长期缺乏有针对性的法律支撑和引导,出现了国有投资公司发展方向与设立之初有偏差,并在实际经营中立法无保障,导致在实际经营中出现很多困难;其次结合我国实际情况阐述了国有投资公司立法需要解决的问题。 本文认为,在目前,我国国有投资公司经营存在公司定位模糊;公益投资与盈利经营难以兼顾及公司决策层机构职能难界分;政府对公司日常运行干预过多;政府财政性基本建设基金叫停后,国有投资公司资金来源断裂纷纷自行发展受阻等问题。而要解决这些问题,必须对我国国有投资公司的进行专门立法,才能保证投资公司今后的稳定发展。在此基础上,针对我国国有投资公司长期缺乏有针对性的法律支持和引导的突出问题,笔者探讨了我国国有投资公司的立法必要性及需解决的问题 总而言之,本文通过对国内外国有投资公司行业发展及管理体制的简要分析和论述,力图为我国国有投资公司立法提供一些具有理论与实践意义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