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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拥有一定程度的自由裁量权有利于实现诉讼的经济与效率,实现个案的公正。世界各国的检察官自由裁量权都有扩大的趋势,作为现代刑事司法发展的产物,检察官自由裁量权在中国无疑没有发挥其应有的作用。我国的检察权兼具有行政权和司法权的双重属性。因此,在论述检察官自由裁量权之前文章首先分析了一下检察官独立行使裁量权与检察一体化之间的关系。文章总的来说包括以下六个方面的内容:第一部分:主要对检察官自由裁量权的基本理论部分进行了系统的总结和介绍,包括其基本含义、存在价值及其基本内容。第二部分对中国检察官自由裁量权的历史沿革进行了考察,并以此为基础着重分析了中国检察官自由裁量权的现状和不足。我国的检察官自由裁量权种类较为有限,适用范围较窄,事后的监督制约机制较为密集,不利于检察官自由裁量权功能的发挥。第三部分系统论述了中国检察官自由裁量权扩张的必要性和可行性。首先,扩张检察官自由裁量权符合我国刑罚个别化和轻刑化的刑事政策,此外,1996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中适当引入了对抗制诉讼模式的合理因素,为检察官自由裁量权的扩张提供了生存的土壤。第四部分对检察官自由裁量权的扩张提出自己的具体设想,适当扩大相对不起诉的适案范围;取消公诉转自诉制度,在有被害人的情况下,这种制度的存在无疑使检察官不起诉裁量权形同虚设。文章提出应当确立中国式的辩诉交易制度,从我国的司法现状来看,可以将辩诉交易制度限制在三类案件上:适用简易程序的公诉案件,未成年人案件,存疑案件。可以适当赋予检察官以一定的豁免权,增设暂缓起诉制度。由于暂缓起诉制度规定了其适用的具体条件和考验期,检察官在经过一段时间的考察所作出的不起诉决定更体现出其适用不起诉的慎重。权力受到制约是法治国家的重要标志,因此在扩大检察官自由裁量权的同时应该对其加以有效的制约,第五部分着重论述了完善我国检察官自由裁量权制约机制的功能和意义。一方面检察官自由裁量权制约机制可以有效防止自由裁量权的滥用,另外一方面也可以促使检察官更高效方便的行使自由裁量权。文章第六部分从宏观上明确检察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原则。针对不起诉裁量权可以增设不起诉裁量权的听证程序,增加不起诉决定程序的透明度。针对我国检察官强制措施裁量权过于宽泛的情况,首先应该重构我们国家的强制措施体系;从立法上增设羁押制度,建立一套从轻到重、逐渐递进的强制措施体系。其次,应该建立检察官强制措施裁量权的司法审查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