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2012年年初,“营改增”在少数地区和少数行业试点,最终于2014年年初遍及全国各地,拉开了税制改革的新帷幕。“营改增”的行业不断扩大,2015年有望全面完成“营改增”改革。改革目标是消除重复征税,但是,出现了一些纳税人税负加重的现象,这与其初衷背道而驰。而这一纷扰引发了一些地方纳税人不看好此次改革前景,对改革产生了消极被动的甚至抵触的情绪。而即将面临改革的建筑业对其税负情况亦是颇为忧虑,增值税扩围是否能够众望所归,减轻建筑业负担?比较建筑业改革前后,结论是:改革后小规模纳税人税负有所下降,一般纳税人税负情况复杂。对建筑业经营成果和税负的影响取决于可抵扣成本比例的大小。建筑业一般纳税人税负如果要和改革前一样,不发生变化,其可抵扣成本临界比例为71%左右。当可抵扣成本比例大于71%时,其营业税金及附加和总体税负比税改前有所下降,但当期应纳所得税有所上升,这是由于利润总额上升引起的,相应经营成果也有所上升;当可抵扣成本比例小于71%时,其营业税金及附加和总体税负比税改前有所上升,但当期应纳所得税有所下降,这是由于利润总额下降引起的,相应经营成果也有所下降。“营改增”后影响建筑业纳税负担的主要原因是:税制冲突、行业性质、抵扣不足、税率过高、固定资产更新慢,以及中央和地方的利益冲突等。经过系统研究,对建筑业两税合并的完善,与同类研究项目相比,研究成果主要表现在:对建筑业出现税负上升现象,有必要做好针对性的防范和应对措施如:参照收购自产农产品的增值税进项抵扣办法、对中央和地区实行出口退税机制、简易征收、营改增实施之日以前购进设备、调整中央与地方增值税分享比例。这些积极建议,不仅有利于实际工作应用,也有助于研究者参考。对建筑业“营改增”前后税负资料难以收集,样本量偏少是突出不足。选取的样本中国建筑(601668)和中国水电(601669)、中国铁建(601186)、中国中冶(601618)为大型的上市建筑业公司,代表性强,忽略了规模偏小的建筑业企业,普遍性欠缺,研究结果可能存在一定偏差。在做实证分析的时候,忽略了建筑业“营改增”后相关的优惠政策,忽略了“营改增”后建筑业的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会发生变化的情况,而这些直接影响它的税款和经营成果。在完善建筑业“营改增”建议时,考虑到如何降低税负,从而忽略了其他方面给企业带来的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