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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诉讼取证方式问题在上世纪90年代开始浮出水面,一直是知识产权领域的研究热点。由于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诉讼证据的多样性、技术性、脆弱性、隐蔽性等特点,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当事人维权与案件审理难度,制约和影响着我国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审判事业的深入发展。纵观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诉讼取证方式的研究成果,大多出自司法实践者之手,对于某个典型案例反复研究,观点比较集中,缺乏对横向案例的比较研究。还有很多文章偏向于介绍取证方式,较少关注其运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本文旨在深入分析比较典型案例的基础上,对各种取证方式的合法性和可采性进行研究,并结合当前司法实务情况提出完善取证制度的新建议。本文首先介绍了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诉讼面临的取证困境,并将取证方式归纳为私力取证和公力取证两类。私力取证主要强调当事人和公证机关的配合,涉及“陷阱取证”和“公证取证”问题;公力取证则主要由法院进行,法院依当事人申请调查取证,进行诉前保全证据等。第二章至第四章主要介绍了三个典型案例,分析其中围绕取证方式展开的诉争,运用当前理论和实务界的研究成果对其中所涉及的取证方式进行探讨。在北大方正诉高术案中,结合三轮审判结论讨论了“陷阱取证”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参照刑事诉讼中的分类,软件侵权案件中的“陷阱取证”也被划分为犯意诱发型和机会提供型两类,机会提供型“陷阱取证”符合合法性和合理性的要求。在康阳诉恒生案中,着重讨论公证机关与当事人在取证过程中的配合,因为公证机关在取证过程中的角色定位会影响当事人和公证机关的责任分配。在微软诉巨人案中,围绕证据保全的申请审查,担保,保全范围和执行程序等进行讨论,以期为类似案例提供借鉴和参考。最后,本文在兼顾公正与效率的前提下,提出完善我国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诉讼取证方式的具体建议,以期消除科技进步带来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诉讼的取证困境,并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不受知识产权滥用的侵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