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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说裁判是对权利的确认,那么执行就是权利的实现。权利人都希望义务人自动履行义务,而与之相反,义务人却总是希望拖延甚至逃避履行。随之便产生了“执行难”1问题。社会普遍认为,司法权威是法律权威的实现机制,而执行权威是司法权威从法律上的权威向事实上的权威转化的根本环节。2“执行难”问题成为横亘在司法权威从法律上向事实上转变的一道沟壑,最终将导致法律权威的沦陷。本文从“执行难”的概念入手,分析了“执行难”的危害和复杂的成因,并得出通过构建社会信用体系,可从源头上彻底解决“执行难”的结论,但鉴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长期性,加之我国执行威慑机制作为社会信用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其彻底解决“执行难”的作用经过多年的实践成效明显,因此,本文在分析我国执行威慑机制的总体特征和运行情况后,将对我国执行威慑机制的完善提出浅显的建议。本文除引言和结论外,分为四部分:第一部分是“‘执行难’”及其成因。本部分考察了不同人眼里对“执行难”的理解,分析了“执行难”的表现形式和现实危害,进而分析了“执行难”的成因。在众多造成“执行难”的原因中,社会信用缺失是最根本的因素。第二部分是社会信用体系对攻克“执行难”之意义。该部分首先简要介绍我国目前解决“执行难”的主要途径,通过分析认为,执行工作的改革并未切中要害。其次对社会信用体系进行了概述,分别从社会信用体系的概念和功能两方面进行阐述;再者分析了社会信用体系之所以能攻克“执行难”的依据。第三部分是我国执行中的社会信用体系之体现——执行威慑机制。该部分分析了我国执行威慑机制的提出和发展进程,总结了执行威慑机制的特征,并概括介绍了目前的运行情况以及有效运行的难点。第四部分是对我国执行威慑机制的完善提出建议。该部分首先明确了应在立法上(民事诉讼法)对执行威慑机制进行确认,其次应加强该机制的联动效应,并提出对其进行监督的措施以及损害当事人权利时的救济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