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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因违法成本低廉,恶意拖欠劳动者薪金并逃匿的现象愈演愈烈,逐渐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并引发了一系列恶性事件。尽管《刑法修正案(八)》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行为正式列罪,但已有实践表明该罪的认定困难重重,实际适用效果并不明显。究其原因,恐与立法本身未臻完善有关。鉴于国外亦有类似罪名,而相关立法规定时间较早,实施时间较长,对我国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无论是立法还是司法都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故文章主要通过比较的方法,在全面分析各国关于该罪的立法模式、罪名、罪状、构成要件设置以及法定刑配置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的规定和具体国情,对我国该罪的的完善提出具体建议,全文共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通过对我国经济发展不平衡现象进行分析,指出在日益激烈的劳资关系冲突下,刑法的介入是十分必要的,进而概述了我国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立法现状,并对该罪的构成要件进行了初步解读,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明确增设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重要意义。第二部分从立法模式、罪名、罪状等三个方面对该罪的立法规制概况进行了比较。分析利弊可知,刑法典模式与附属刑法模式各有千秋,明示式罪名较于暗示式罪名、叙明罪状相对简单罪状更具有明确性及可操作性。第三部分就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构成要件进行了比较考察,从中可以看到,域外类似犯罪的保护对象范围更广泛,客观要件设置更合理,主观要件更为明确。第四部分对各国有关此罪的处罚方面展开比较,尤其对主刑的种类期限以及附加刑的罚金数额的规定方式、适用方式等作出归纳比较和利弊分析,为我国该罪处罚方面的完善提出可资借鉴的范例。第五部分基于比较考察之结论,深入探讨我国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犯罪对象与犯罪主体认定中的问题,以明确“劳动报酬”的内涵与外延,并特别就建筑领域的欠薪犯罪案件中主体如何认定进行了分析。同时,从前置条件和法定刑两方面对该罪的立法完善提出了建议,最后提出还需通过构建欠薪保障制度、引入和解制度来完善其他相关配套措施,从而实现该罪的立法初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