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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居方能乐业,居住问题不仅涉及一国国民生活质量高低,影响经济发展,还关系到社会的稳定。1998年中国住房制度改革试图形成以经济适用房为主,商品房为辅的住房供应体系,但由于住房供应过度市场化,保障性住房被忽略。十几年后的今天,商品房价格居高不下,重新回到人们视野的保障性住房由于诸多原因不能发挥其应有作用。分税制改革催生中国地方政府的土地财政,土地财政继而制约保障性住房的土地和资金供给;法律制度的缺失导致房屋分配不公、建筑质量低下,使权力寻租成为可能。 从理论上看,保障性住房属于法经济学财产经济理论中的准公共产品,具有消费竞争性但不具有收益排他性。作为准公共产品的保障性住房是政府干预矫正市场失灵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而创造的,公共性决定其应当采用政府主导,私人参与的供给方式。从国外建设经验上看,美国地域广阔、人口众多与中国类似,虽然建设过程因为战争一波三折,但其将兴建公共住房作为政府一项独立且长期的政策措施由法律固定下来,公共住房建设取得了一定成效。研究美国公共住房保障立法措施以及建设经验教训对中国构建完善的保障性住房体系具有明显的借鉴意义。新加坡和中国香港是世界上公认的住房问题解决较好的典范地区,虽然在行政层级、地域、人口等方面与中国内地有诸多不同,但其住房保障法律规定也值得研究学习。 保障性住房是政府为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所提供的限定标准、限定价格或租金的住房,是为保证中低收入群体平等享有居住权,保证每个公民都住有所居、安居乐业而建设。以政府为主导供给保障性住房是指政府负责整体规划保障性住房的供给,在建设、运营等环节允许私人企业参与其中,以公平为主导,兼顾效率。为了解决当前中国保障性住房建设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应当改革地方政府的土地财政,确保资金土地供给充足。更为重要的是,应当建立完善的法律制度,将保障性住房的运营管理置于法律监督之下。总之,将公共政策和一系列法律制度结合起来才能真正解决中国保障性住房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