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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编作品的独创性认定是对汇编作品进行保护的关键,只有明确争议客体满足汇编作品的独创性要求,才会将其作为汇编作品进行保护。作品的独创性也会影响作品的保护范围,只有作者贡献的独创性表达才能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因此,只有明确汇编作品的独创性的来源,才能确定汇编作品的保护范围。本文从汇编作品的特殊性入手,从功能性因素、主客观因素和结果的复杂度三个方面分析汇编作品的独创性认定,最后判断汇编作品独创性对汇编作品保护范围和侵权认定标准的影响。第一章主要分析汇编作品的特殊性对汇编作品独创性的影响。在汇编作品的定位方面,虽然汇编作品在《著作权法》中的位置与其他类型作品不同,被规定在“著作权归属”一节之中,但我国著作权法体系决定了汇编作品属于独立作品类型;在汇编作品与其他类型作品的关系方面,汇编作品具有“兜底”的作用:当表达不能构成传统类型作品时,若满足汇编作品的独创性标准,则属于汇编作品。这两方面的特殊性影响着汇编作品的独创性:汇编作品属于独立作品类型而非著作权归属规则,决定了汇编作品具有自身的独创性标准;汇编作品具有“兜底”作用,决定了汇编作品的独创性来源于选择或编排而非信息本身。第二章主要分析汇编作品独创性的认定。首先,选择或编排的功能性因素会对汇编作品的独创性产生影响。若选择或编排的结果是为实现实用功能所必须的内容,则汇编结果不能作为汇编作品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其次,按照客观标准进行选择或编排的结果受到混同原则的限制,而且不能满足独创性的基本要求,故按照客观标准汇编的结果不具有独创性。按照主观判断进行选择或编排的结果有可能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最后,过于简单的汇编结果不具备独创性。极具个性化的思想如果不能通过表达体现出来,则不能为著作权法所保护,因此,汇编结果必须能够体现汇编者的思想。第三章主要分析汇编作品独创性与汇编作品保护的关系。对于汇编作品的保护范围,选择或编排所依据的标准不属于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内容。如果汇编作品的独创性体现在选择之上,那么汇编的保护范围为所选择内容的集合;如果汇编作品的独创性体现在编排之上,汇编的保护范围是与内容结合的顺序、位置或排列方式。对于汇编作品的侵权认定标准,汇编作品的侵权认定标准也应该是实质性相似标准。在进行侵权认定时,需要比较的是被控侵权作品与原告作品中受版权保护的部分,而不是原告作品中的全部内容。汇编作品的侵权认定标准不应采用“高度实质性相似”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