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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建设用地使用权制度的规定存在很多的疏漏,建设用地使用权到期后如何处理成为了一个法律难题。《物权法》中规定建设用地期限届满后可以续期,其中住宅建设用地可以自动续期,而非住宅建设用地需要进行申请续期。但是这些法律法规并不能解决建设用地期满后出现的各种现实问题。如续期问题的期限如何确定?是否需要支付土地费?地上建筑物归属问题?国家收回地上建筑物物是否需要进行补偿?如何进行补偿?对于这些问题我国法律都进行了回避。我国青岛市的阿里山小区是住宅建设用地所有权到期的第一个住宅小区,时至今日已经有6年时间,也没有出台相关措施进行解决,小区居民的住宅所有权至今没有得到保障。在中国,房屋是公民最有价值的财产,与公民生活息息相关,公民的住房所有权受到侵害,那么会不利于社会的安定。针对非住宅用地,我国确定的使用期限为四十年、五十年不等。很多商业土地,在不久之后就面临土地期满,如果不出台较为完善处理建设用地使用权届满后相关问题的规定,对于商业投资人来说也是非常不利的。众所周知,作为一个投资人,其本性是逐利的,在得知自己的地上建筑物或是土地使用权可能会被收回,便会出现不恰当利用和破坏土地和地上房屋的情况,这会使土地资源遭到掠夺,减少土地的实际价值。根据我国现状来看,亟需对建设用地使用权期满后的相关法律进行完善,以维护公民合法财产利益。本文对建设用地使用权届满的法律后果进行的研究,提出了完善意见。本篇文章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为我国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的法律后果现状分析。首先,对我国现有期满的几个案例进行透彻的分析,指出这一社会问题亟待解决。其次,对我国现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了分析,指出其中疏漏和不足。最后,分析了相关法律法规不足的原因所在;第二部分为国外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借鉴之处,在这一部分对大陆法系的地上权制度进行分析借鉴,具体分析了法国、德国、日本和台湾四个国家,除此之外还对香港的土地批租制度进行了分析借鉴;第三部分为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的收回和续期,在这一部分对期满收回制度、住宅用地进行自动续期,非住宅用地申请续期、续期规则、土地使用费以及地上房屋的归属问题有关我国学者的意见进行了分析,提出了自己的观点;第四部分为立法原则和完善意见。这一部分从把土地分为住宅、非住宅和商住一体三个方面对建设用地使用权期满的制度提出了完善原则和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