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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纠纷“孤证”案件,即原告仅凭借据等债权凭证而没有实际交付证据或仅依据交付凭证而无借据等债权证据的情况下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案件,是民间借贷纠纷中一类常见却很难处理的案件。处理该类案件最大的难题是事实认定难,其主要待证事实往往最终仍处于真伪不明状态。本论文在分析证明责任分配的一般原理的基础上,结合我国民间借贷纠纷“孤证”案件证明责任分配的司法实践,总结出各地法院曾经存在的针对仅有交付凭证之借贷事实的证明责任分配的四种不同处理意见,针对仅有债权凭证之借贷事实的证明责任问题,提炼出各地法院曾经存在的根据被告提出的三种辩称理由分别做出的三类处理意见。最高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6日公布的《民间借贷规定》第15条、第16条、第17条对上述民间借贷纠纷“孤证”案件证明责任问题作出了专门规定。本论文以《民间借贷规定》第15条、第16条、第17条为中心,分析其证明责任分配规则之谬误,并针对其存在的问题提出修正方案。除引言外,本文分为四章,内容如下:第一章,从比较法研究的视角,对证明责任分配的一般原理展开论述。分别论述了德国、日本、美国的证明责任分配理论,对比分析出两大法系关于证明责任分配理论的异同点。我国《民诉法解释》第91条的规定,实际上就是以“规范说”的基本理论为基础,对证明责任之分配问题作出的一般规定。第二章,从我国司法实践的角度,整理分析我国各地法院对民间借贷纠纷“孤证”案件证明责任分配的处理意见。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最常见的两种证据类型即是当事人陈述和书证。事实认定难是民间借贷纠纷“孤证”案件的最大难题。在此认识的基础上,总结出各地法院曾经存在的针对仅有交付凭证而无债权凭证的民间借贷纠纷“孤证”案件的证明责任分配的四种不同处理意见,针对仅有债权凭证而无交付凭证的民间借贷纠纷“孤证”案件的证明责任问题,提炼出各地法院曾经存在的根据被告提出的三种辩称理由分别做出的三类处理意见。第三章,仅有交付凭证之借贷事实的证明责任分配问题。《民间借贷规定》第17条之证明责任分配规则有违证明责任分配的一般原理,不当降低了借贷事实的证明标准,混淆了附理由的否认和抗辩以及错误处理了本证与反证的关系,从而造成了证明责任分配的不当,故应当对该条款予以修正。第四章,仅有债权凭证之借贷事实的证明责任分配问题。《民间借贷规定》第15条第1款混淆了附理由的否认和抗辩,致使对同一要件事实设定了自相矛盾的证明责任分配规则;《民间借贷规定》第16条第1款背离了抗辩的机能,从而不合理地加重了原告的证明责任;《民间借贷规定》第16条第2款文字表述上混淆了附理由的否认和抗辩。因此应对《民间借贷规定》第15条、第16条进行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