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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体制的转型、社会的变革,给人们的生产生活方式带来了翻天覆地的变化,职务犯罪亦不例外。从最高人民检察院每年的工作报告中不难看出:检察机关立案查办的职务犯罪数量有增无减,百万元以上的大要案也逐年增多,检察机关如果还是依靠传统的侦查方式和手段来破案,很难跟上职务犯罪发展的速度,也严重影响检察机关打击犯罪、维护公平正义的形象。为了呼应检察机关的切身需求,增强检察机关打击职务犯罪的力度,在《刑事诉讼法》中有关技术侦查部分,明确赋予了检察机关在查办重大贪污、贿赂等犯罪案件时,可以根据侦查工作的需要实施技术侦查措施。《刑事诉讼法》的这一修订使检察机关适用技术侦查措施有法可依,将之纳入程序法治化轨道,是立法上的巨大进步。但同时,仔细研究《刑事诉讼法》关于技术侦查措施的五个条文内容,可以发现《刑事诉讼法》只为技术侦查构建了最基本的框架,规定了必须遵守的基本原则,在侦查实践中缺乏一定的可操作性。因此,为了使技术侦查措施能在侦查工作实践中真正发挥作用,需要我们进一步探究技术侦查措施的立法完善。本文结合我国检察机关侦查工作实践,对照国外法治发达国家关于技术侦查的立法和实践经验,分析我国关于职务犯罪技术侦查现行立法之不足,提出完善职务犯罪技术侦查措施的方法和设想。全文共分三个部分,第一部分对职务犯罪技术侦查的概念进行了界定,笔者认为技术侦查与秘密侦查是从属关系,秘密性是技术侦查区别与其他侦查方式的本质特征。在界定了职务犯罪技术侦查概念的基础上,笔者还对职务犯罪技术侦查具有哪些特征分别作了阐述。第二部分笔者结合《刑事诉讼法》第二编第二章第八节关于技术侦查措施的法律条文具体分析了我国目前职务犯罪技术侦查措施在立法层面存在的不足之处,认为法律未赋予检察机关完整的技术侦查权是技术侦查措施在职务犯罪侦查工作难以发挥有效作用的关键制约因素。第三部分笔者主张在借鉴德国、美国、法国等法治发达国家和地区的立法经验基础上,对照我国职务犯罪技术侦查立法之不足,提出完善的措施和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