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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一个公司都应该有自己的名称,就像每一个自然人都有自己的姓名一样。公司名称是公司人格独立和特定化的具体体现,是公司设立登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并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基本条件。由于公司名称对于公司而言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公司名称也上升为公司所拥有的一项重要权利——公司名称权,并受到法律的保护。正是基于以上原因,商品经济起萌较早以及市场经济比较发达的国家很早就开始重视对公司名称权的保护与规范,关于公司名称的保护也比较完备。我国现行的涉及公司名称的法律法规主要有《民法通则》、《公司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表面上看来,我国对公司名称权的保护与规范已经形成一个初步的法律框架,但是仔细研究就会发现,在这些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中,对公司名称权的保护大多都只是原则性和程序性的规定,根本无法达到保护公司名称权的目的。此外,当前我国法学界也没有专门研究公司名称权的法律保护问题。由于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观念,大多都只研究了企业名称权的法律保护问题,因为公司作为企业形态的一种,当然可以适用企业名称保护的相关规定。但是,就企业名称权法律保护问题的研究也未有一本专著,其它的相关研究也仅有几篇刊登在法学期刊上的学术论文而已。对于与公司名称权密切联系的商号权,学者们虽然也做了一些探讨,但是由于我国学者对企业名称和商号区分的模糊性,对商号权保护的研究也与企业名称权的保护基本雷同。但是不管是对企业名称权还是商号权的研究,学者们对此问题的研究都集中在大的立法和制度框架中,没有深入到具体的权利内容层面上去研究,所以提出的完善建议也缺乏可操作性,这不得不说是一个缺陷。本文在研究此问题时,认为大概的思路应该是:要研究公司名称权的保护,首先应该分析其权利的内容,然后从其作为一项权利在权利内容各个方面存在的保护不足进行探讨并提出建议,真正达到全面保护公司名称权的目的。本文分为五个部分,总计3万4千余字。第一部分对公司名称及公司名称权做了详细的概述。首先介绍了我国立法中及学者们对公司名称的不同称谓,在分析这些称谓的混杂使用后,提出应在公司相关法律领域内统一使用公司名称这个称谓,进而为全面保护公司名称提供一个明确的基本概念。在此基础上,综合公司名称的本质,将公司名称定义为:公司名称是公司依法取得的名称,是公司在从事经营活动时,区别与其他企业的标志性名称,是公司在从事经营行为时所使用的唯一的特定称呼。在界定完公司名称的涵义后,探讨了公司名称的四个特征。即:依法性、营业性、标志性、单一性。其次对公司名称权的涵义、特征及其权利内容做了界定。本文基于前述探讨将公司名称权界定为:公司依法对自己的名称享有设定、取得、使用、变更、转让并排除他人损害的权利,然后探讨了公司名称权的三个特征。为全面保护名称权,将其权利内容界定为五个部分,即设定权、取得权、使用权、变更权、转让权。第二部分从公司名称设定权这一基础的权利内容着手,开始详细探讨公司名称权保护所存在的不足并提出完善建议。首先,对于公司名称设定权,建议立法取消在公司名称中必须冠以行政区划和行业的限制性规定,并建议我国应采取字号+组织形式的名称构成模式。其次,对于公司名称取得权,建议将我国单一的依注册登记取得公司名称权的方式改革为以注册登记取得为主,以在先使用取得为辅的公司名称取得方式;并将禁止混淆原则作为排除公司取得名称权的标准。第三,对于公司名称使用权,本文共提出四点建议,即:1.加强《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公司名称使用权的保护;2.将公司名称权明确为在先权利加以保护;3.立法应明确规定公司名称权的许可使用;4.赋予公司登记机关更改侵权方公司名称的权力。第四,对于公司名称变更权,建议在立法中明确公司名称变更权行使的限定条件,将“特殊原因”的具体情形作出例举;并建议应严格规范上市公司名称变更中的准侵权行为。最后,对于公司名称转让权,建议我国立法允许公司名称权单独转让;并在立法中明确规定公司名称权转让的具体程序和效力。至此,本文主要是通过分析我国立法对公司名称权的各个权利内容保护的不足进而提出初浅的建议,期望本文的研究能对我国立法就改革公司名称权保护的相关规定做出一点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