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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共分六章,主题是探讨少数人权利保障的机理和路径。第一章导论指出,民主的要旨是“人民主权”,多数决策、少数服从多数是“民主”的基本内涵。但是多数决策可能会忽视或损害少数人权利,甚至以多数人压迫少数人,形成“多数人暴政”。克服民主缺陷的有效办法是制定宪法,实行宪政民主,坚持多数决策和保护少数的统一。第二章是少数人权利的界定。少数人分为普通少数人和特殊少数人。普通少数人是指数量上相对少的人,通常与“多数人”相对。任何人都可能成为普通少数人。特殊少数人是指数量上少,并具有民族、宗教、语言等特征的人。特殊少数人定义包括了主观要素和客观要素两个方面。普通少数人与特殊少数人的权利内容、保护方式等既有区别,又有联系。少数人权利是指少数人在法律规定范围内以相对自由的作为或不作为方式获得或满足其特定利益的一种手段。少数人权利既具有普遍性,也具有特殊性。少数人权利立法模式包括平等一体保护模式、间接(消极)模式、直接(积极)模式。这三种立法模式具有递进性,即从普遍性到特殊性、从消极权利到积极权利。第三章是少数人权利的宪政理论。人本主义及以之为基础形成的人本法律观,将人的全面发展和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出发点和归宿,重视和保障少数人权利。平等理论阐释了少数人权利既要实现形式平等,也要实现实质平等。文化多元、价值多元需要宽容。政治宽容、制度宽容是少数人的一种宪法生活方式。文化多元产生文化冲突,因此少数人与多数人不同文化之间需要理解、沟通,实现和谐发展。第四章探讨了国外少数人权利的实践。国际人权公约,区域性人权公约,以及英、美、法、德等四国宪法,普遍以平等模式、消极模式、积极模式对少数人权利进行了规定,少数人的权利内容涵括三代人权,以及个人权利和集体权利。而且还规定了少数人权利的保障措施,并提供国内、国际司法救济。国家机构设置、国家权力配置及其运行也体现了少数人权利的保护。第五章分析了我国少数人权利保护的现状并提出完善建议。首先,我国宪法基本权利主体经历了从“人民”到“公民”的演进过程。赋予“公民”以宪法基本权利主体资格,少数人和多数人一起真正成为国家的主人,少数人的权利获得最大的生存和发展空间。其次,应当完善人大代表候选人提名、竞选等程序,完善人大议事规则,确立辩论制度和议事公开原则,保障少数人真实表达选举意愿和参与管理国家事务。再次,我国应当改革社会团体管理制度,保障结社自由,提高特殊少数人的组织化力量以维护自身权益。最后,应针对我国城市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权利保护存在的问题,通过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环节完善其权利保护措施。文章最后对少数人权利的理论和现实进行了简要回顾,并展望了少数人权利保护的未来趋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