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航空事故人身损害赔偿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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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全球一体化的迅猛发展,国际航空运输已经成为全世界最重要的交通运输工具之一,与之相伴随的是国际航空事故的不断增加。2014年3月8日,马航MH370失联;2014年7月17日,马航MH17坠毁,两起航空事故震惊全球。悲痛之余,也再次引起了人们对于国际航空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制度的关注。国际航空事故一旦发生即面临复杂的管辖权及法律适用等问题,但本文仅对国际航空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制度这一问题加以探讨,通过系统的分析论证,以期有助于推动这一制度的完善。要研究国际航空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制度的相关问题,首先要了解国际航空事故的定义,国际航空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的当事人,以及国际航空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所遵循的一般原则。由于世界各国的国情、制度、经济以及历史文化的不同,其民事法律制度也各不相同,这也导致了对同一国际民事关系,往往由于适用不同国家的法律而产生不同的结果,这便产生了应适用哪国法律来确定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的问题。由于国际航空运输公约存在不同文本,航空运输的国内法有所区别,各国国际航空运输所依据的国际条约和协议的不同以及各国司法机关对于公约条款解释存在差异等原因,当国际航空事故发生后当事人选择适用不同国家法律时便会产生法律冲突。这些冲突主要体现在归责问题、损害赔偿的限额以及精神损害赔偿这三个方面。航空事故责任的认定非常严格,对于侵害的发生、造成的损害结果、责任的分担等都必须明确侵害主体、受侵害的主体、损害的事实以及造成损害的因果关系。虽然《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对国际航空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的归责、赔偿范围以及赔偿限额方面作出了相关规定,但由于国际航空事故的涉外因素可能分布于许多国家,而各国法律对国际航空事故责任的具体规定各不相同,导致对于如何确定责任分担必须依靠各国的国内法处理。由于调整民用航空运输业的公约和协定大多不具有强制性,各国根据自己的情况,在具体执行公约时各不相同,在损害赔偿的归责问题、赔偿范围以及赔偿限额等问题上存在不同的处理方法。我国用来调整民用航空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归责的法律主要包括我国签订的国际公约和双边协定、国内航空运输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民航主管部门制定的相关部门规章。我国对于现行法律关于国际航空事故人身损害赔偿问题的规定相对比较滞后,需要学习借鉴航空运输业高度发达国家丰富的经验总结,可以通过增加承运人的保险意识;逐渐取消承运人责任限制;统一过内外航空事故人身损害赔偿限额;扩大人身损害赔偿的范围等方式,不断完善国际航空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的相关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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