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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航运输一直被认为是最安全的运输方式,但仍然具有潜在风险,一旦发生飞行事故,致使人员伤亡、航空器损毁等后果,需通过开展调查来明晰事故原因,以纠正飞行中的错误操作。《国际民用航空公约》第26条要求缔约国应在发生航空器事故后依照国际民航组织所建议的程序,着手开展事故调查,该公约的《附件十三——航空器事故和事故征候调查》(以下简称为《附件十三》)及国际民航组织制定的相关手册包含了当前国际民航事故调查制度的主要内容。其中,民航从业人员对事故情况的报告,在航空器事故调查中具有至关重要的地位。根据《附件十三》,航空器事故调查的唯一目的是防止事故及事故征候再次发生,而不是为了责任的认定或分摊。然而,一国的问责制度通常要求在发生事故后对民航人员展开追责程序,包括行政处罚、诉讼等。近年来的案例还表明,航空责任呈现出刑事化的趋势。这些使民航从业者担忧报告会对自身产生不利,从而不愿积极分享信息。同时,事故调查中获得的信息被用于责任追究的现状,不仅违背了国际民航事故调查制度中所规定的调查目的,也严重的影响了调查的独立性,不利于发挥调查“纠错”的功能。实际上,国际民航事故调查制度中已经引入了“公正文化”(Just Culture)的理念。“公正文化”基于对上述传统问责制度的反思,拟在安全与责任之间建立适度平衡:在发生事故或事故症候后,对于民航人员引发事故或事故症候的行为(包括作为与不作为),如与民航人员的经验、训练相称,则不会惩罚行为人,但对于重大疏忽、放任的违反以及破坏性的行为则绝不容忍,并以此构建主动报告的环境,保障民航系统安全。国际民航组织将这一理念体现在了《附件十三》中:一方面,通过加强调查的独立性;另一方面,增设保护民航人员相关报告信息的规定,实施“平衡测试”来决定调查记录的披露、使用等。虽然国际民航事故调查制度引入了“公正文化”,但其理论与实践发展仍面临困境。例如《国际民用航空公约》第12条即与“公正文化”理念相悖,许多国内立法,如法国、意大利等欧洲国家、拉美国家等的立法实践与国际规则亦存在不同差异,这些问题都需要有相应的应对措施。我国是《国际民用航空公约》的缔约国。当前,我国国内的航空器事故调查制度已基本建立,在诸多民航事故调查相关立法中明确表明要与《附件十三》保持高度一致,但在立法层面尚未引入“公正文化”理念。诸多民航组织和欧盟各成员国、美国、澳大利亚等国都已经意识到“公正文化”理念对改善系统安全的优越性,并通过将其纳入区域性立法、国内法,并以此要求国内行政、司法部门协同配合构建“公正文化”。但我国当前的航空器事故调查立法仍然呈现对问责制的偏重,加之国内机构设置的现状等原因,尚未能迈入“公正文化”。因此,如何对追责性调查、技术性事故调查进行区分、如何限制对事故调查记录的使用及如何制定航空安全数据和信息保护规定显得尤为紧迫。在我国当前的航空器事故调查制度中引入“公正文化”,既是积极履行国际法义务,也是更早适应构建“公正文化”的国际趋势。围绕如何在国际民航事故调查制度中更好的推行“公正文化”这一问题,全文共分为四个章节展开论述:第一章为“国际民航事故调查制度引入‘公正文化’的法理与成因”。首先介绍了国际民航事故调查制度的现状与运作问题,包括该制度的法律基础,即《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附件十三》及国际民航组织出台的文件等。其次论述了《国际民用航空公约》体系下,通过公约各附件中的“标准和建议措施”(Standards and Recommended Practices,SARPs)构建的全球统一化规则的特殊运作模式。接着,对“公正文化”的理论基础进行讨论,包括其起源和原理、含义的界定以及在不同领域的应用。最后,运用价值分析的方法,对“公正文化”在国际民航事故调查制度中的应用予以阐述,得出该理念影响航空器事故调查制度的成因。第二章为“‘公正文化’在国际民航事故调查制度中的应用要求”。从三个方面论述“公正文化”对《国际民用航空公约》的《附件十三》的影响与具体要求。一是调查中对调查记录的保护要求;二是事故调查与问责性调查的分离要求,主要是通过调查机构分立和调查程序独立来实现;三是探讨“公正文化”理念下,国际事故调查报告能否作为诉讼证据使用等问题。第三章是“‘公正文化’在国际民航事故调查制度中推行的困境与应对”。分别对推行“公正文化”的理论和实践中的困境进行了分析。一方面是《国际民用航空公约》第12条从文义上强调了对违规民航人员的责罚,与“公正文化”理念相悖;另一方面是各缔约国国内立法实践与国际规则的不一致。在对前述问题进行分析的基础上提出了应对建议。第四章是“‘公正文化”理念对我国民航事故调查制度改进的启示与思考”。首先分析了《附件十三》规则是否适用于不具“涉外”因素的国内事故,并讨论了不以“涉外”区分事故的原因。其次,分析了“公正文化”语境下我国民航事故调查制度现状,虽然我国在立法上秉持与《附件十三》保持一致的积极态度,但当前具体规则中仍存在“公正文化”缺失的现实。最后,提出从提升调查独立性和保护事故调查记录等方面构建我国民航事故调查制度“公正文化”理念的建议。综上,“公正文化”作为一个在安全管理学、法学等领域应用的科学理念,从系统安全的角度出发,对促进民航安全有着重要意义。国际民航事故调查制度虽通过对《附件十三》的修订,引入了“公正文化”理念,但在推行过程中仍面临来自理论和实践层面的困境,需要进一步研究以促进其发展并发挥更大作用。我国作为民航大国,国内法所规定的针对航空器事故或事故症候的调查制度也一直存在不少亟待解决的问题,应积极采取措施,通过构建“公正文化”完成与国际规则的衔接,切实保障民航业安全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