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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实践中存在着学生守纪与违规的矛盾,也存在着学校与学生、教师与学生的矛盾。作为学校或是教师,负有社会给予的管理学生的职能,这个职能之一就是教育惩戒。惩戒普遍使用于教育活动过程中。作为一种教育手段也作为一种教育游戏规则,它主要围绕着基于规则的、以权利为中心的教育法律解释和基于联系的、以善为中心的教育道德解释两方面。对这两方面价值认同的不同偏好构建了不同的教育惩戒观。本文主要以法律视角审查教育惩戒存在的合理性,教育惩戒实施的限制,教育惩戒主体关系冲突的调整,教育惩戒立法的必要性、现实性和可能性四个方面进行分析研究。第一,研究教育惩戒存在的合理性。法律视角下的教育惩戒存在的合理性是对我们为什么需要教育惩戒,以及教育惩戒的存在在多大程度上合乎理性这一问题的回答。对此论证法理提供了报应论、功利论、社会预防论方案。由这些理论和实践运用来看,法律对教育惩戒与违规行为的关系的认识经历了报应―预防―防卫三个阶段。对教育惩戒的目的的认识过程经历了维护道德秩序―维护社会秩序―保护每个人的人权三个阶段。对衡量教育惩戒轻重的标准也经历了客观行为―主观恶性―主观恶性和客观危害结合―违规者的品格危险程度的过程。第二,研究教育惩戒实施限制。合理性不在其本身,而在于其运用,法律的运用就是限制。惩戒实施限制实际上是对教育惩戒权力的规定,公正行使教育自由裁量权。包括教育惩戒实施原则,惩戒实施方式限制。严格设定惩戒主体和对象范围,为了保护个体免受专断或非法的管理行为受侵害而设定法律程序性保护措施,区分合理合法的处罚和不合理合法的处罚,行使积极的处罚避免消极的处罚。第三,教育惩戒主体关系冲突的调整。教育惩戒的结果必然涉及惩戒主体利益关系而导致他们的冲突。学校与学生的关系是教育与受教育的关系。学校与学生之间存在着两种性质不同的法律关系,一种是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应受行政法之调整;另一种是学校与学生之间的平等法律关系,应当受民事法律之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