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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破坏生态环境资源类案件、侵害消费者权益类案件不断增多,同时伴随着公益诉讼的不断发展,检察机关作为公益诉讼的主体,不断地发挥其自身的优势,在保护公共利益方面取得了卓越的效果。基于节约司法资源、提升公益诉讼的办案效率之考虑,检察机关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应运而生。由于现行规范性文件对于该制度规定得太过原则化,仅有小部分具体的法条指引,关于程序部分更是存在冲突之处,因此,实践中的做法难以统一。检察机关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具有程序附随性、诉讼客体公益性、效果双重性三个特征,展现了其能实现刑事和民事两大诉讼效果的特点;同时其符合公益法理、并且能够更好地发挥检察机关的监督职能,体现了该制度的必要性;宪法、其他相关立法以及司法实践也奠定了该制度的现实基础。该制度在实际适用过程中存在诸多问题,在案由范围以及法律依据方面,应当严格按照现有司法解释的规定,同时还应明确检察机关的诉讼地位,使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公诉人”这一称谓。在诉讼请求的范围方面,环境公益诉讼中应当扩大恢复性司法的适用范围,规范新型环境侵害责任的适用;在侵犯众多消费者权益类案件中支持检察机关主张惩罚性赔偿。在诉讼程序规则的适用方面,应完善刑事管辖制度,在公益诉讼部分附随刑事部分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同时,以移送管辖作为补充,并设置管辖权异议程序进行约束;应当强化诉前公告程序的履行,且诉讼中可以有限度的适用调解程序。立法方面还需要进一笔细化和完善,如此才能指导检察机关更好地实施其法律监督职能,进一步提升其在社会公共利益领域的保障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