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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心证制度是目前大陆法系国家普遍采用的的证据评价制度。其基本含义是裁判者在对案件进行事实认定时,能够不受法律规则的约束而对证据的证明力进行自由地评价,并对事实作出自由的判断。但自由心证并非完全的、不受任何约束的自由,为防止心证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恣意与偏执,人们又制订了一整套的约束机制,以保证自由心证制度能正常地发挥作用。本文详细介绍了自由心证制度的历史、内容及其约束体系,分析了目前我国自由心证制度的特点和存在的不足。并对如何完善我国的自由心证制度提出了两点建议:进行证据立法、完善证据评价规则,实行心证公开。 全文大约41000余字,共分为四章。 第一章,证据评价制度概说。分析、介绍了人类历史上先后存在的神示证据制度、法定证据制度及自由心证制度,明确了在证据证明力的判断这一领域内,不可能存在统一的客观规律,而只能由裁判者进行自由判断。同时,人类所共同具有的认识能力完全可以担当这一重任。虽然一定的文化政治因素会对证据评价过程产生一定影响,但并不会对此构成障碍。 第二章,自由心证的含义、内容及制约体系。首先,明确了自由心证的含义。自由心证是相对于法定证据制度而言的,从广义上讲,它是对一国诉讼制度中证据评价方式所具有的某种或某一特点的描述;从狭义上讲,仅是指特定诉讼体系下存在的法律制度,即法律对证据的证明力不做预先设定,而由法官在审理案件时自由判断的证据制度。其次,介绍了自由心证的内容:心证的主体只能是法官,但为保证心证的客观公正,法官在进行心证时,要尽量以善良、理性的第三者的心态来考虑问题;心证的对象是具有证据能力的证据,而且还包括了口头辩论的全部内容,现代民事诉讼的各项原则也对心证对象构成一定的约束;心证的内容应是证据的真实性和关联性;心证形成必须符合证据法中证明标准的要求。再次,论述了自由心证的制约体系。事前的制约体现在对心证主体、心证对象的规范;事中的制约主要从逻辑经验法则、证明标准、法律对某些证据证明力的直接规定入手;事后的制约主要在判决理由的公开和上诉制度。 第三章,我国的自由心证制度。首先明确了我国长期实行的证据制度并不捧斥审判人员对证据的自由判断。接着分析了我国心证制度所具有的秘密性、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