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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额贷款公司是主要为农村居民和中小企业提供小额信贷服务的重要组织形式。小额贷款公司自试点以来取得了良好的经济和社会效果,然而,在其经营过程中却遇到了诸多法律问题亟待解决,比如身份定位问题、市场准入问题、资金来源问题、监督管理问题等。这些问题的存在直接影响到小额贷款公司依法规范经营和健康长远发展。因此,有必要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专门立法,对小额贷款公司相关法律制度进行完善。本文从我国小额贷款公司法律制度现状出发,介绍了小额贷款公司目前所面临的相关法律问题并对这些问题的成因进行分析。外国比较成功的小额信贷模式对完善我国小额贷款公司法律制度具有重要借鉴意义。笔者认为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立法必须坚持可持续发展和审慎监管的理念。本文主体内容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我国小额贷款公司法律制度现状。此部分主要阐述了小额贷款公司的概念、产生与发展,小额的款公司存在的理论基础,并分析了小额贷款公司的性质。笔者认为,小额贷款公司是经营贷款业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在本部分的最后,笔者对小额贷款公司适用《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公司法》、《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介绍,从而使我们对我国小额贷款公司法律制度的现状有一个整体的认识。第二部分,我国小额贷款公司制度存在的法律问题及成因分析。笔者认为目前我国小额贷款公司法律制度存在的法律问题包括外部环境、法律规范和监管制度等三个方面。造成这些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笔者认为主要是由于对小额贷款公司的法律定位不够准确、清晰和法律限制过多造成的。第三部分,国外小额信贷机构法律制度安排及启示。此部分主要阐述了当前小额信贷运作比较成功的孟加拉乡村银行模式和印尼人民银行模式,并对美国小额信贷体系进行了介绍。不同的小额信贷模式分别对应着不同的法律制度安排,对这些国家的小额信贷法律制度进行介绍对完善我国小额贷款公司法律制度具有重要的启示。第四部分,完善我国小额贷款公司法律制度的建议。笔者认为,完善我国小额贷款公司法律制度应当采取制定《小额贷款公司法》这种专门立法的形式。在制定《小额贷款公司法》时,我们应当贯彻可持续发展理念和审慎监管理念。小额贷款公司立法应当坚持立足于满足“三农”和中小企业的贷款需求,不断扩大小额贷款公司的资金来源,逐步减少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限制,并采取审慎监管以防范金融风险的原则,从小额贷款公司的性质、宗旨、设立、资金来源与运用、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以及接管与终止等方面进行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