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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经济不断发展,国际间贸易竞争活动也因此增多,出现了各种不正当竞争的现象,不正当竞争行为也成为了目前国际私法上一个十分重要的热点问题。反不正当竞争法是各国经济法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在许多国家中,有关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立法规定也出现了诸多不同之处:关于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构成要件、正当性判定条件、诉权主体、引起的责任类型并不一致,因而导致了不正当竞争法律领域出现了法律冲突的现象,需要通过冲突法解决上述问题。在我国审判实践中,对于涉外不正当竞争行为一般适用的都是传统的侵权冲突规范,也即可能出现选择实施地或结果地两种可能,但是由于目前立法上存在空白,我国并没有关于上述两地分离时的选法规则的明确规定,仅将其交给法官自由裁量,容易产生不确定之流弊;而在我国当前法律体系下,对于不正当竞争行为也没有明确规定应当适用的准据法,这导致的问题是在调整涉外不正当竞争法律关系时,应当如何选择准据法。本文第一部分对于涉外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概念从学理上和立法实践上进行了研究,分析出不正当竞争的重要内容在于不正当竞争行为侵犯了市场秩序、消费者利益和经营者利益,并且对各国有关不正当竞争的实体法进行了研究,发现各国存在法律冲突,需要冲突规范以解决上述问题。本文第二部分对我国目前涉外不正当竞争法律适用的实践进行了研究,发现目前我国有关涉外不正当竞争法律适用中存在立法空白,实践中对于涉外不正当竞争行为适用一般侵权规则存在一定的弊端。本文第三部分对世界上目前针对涉外不正当竞争法律适用问题的两种解决路径进行了分析与研究:一种是对不正当竞争适用一般侵权规则,另一种是对不正当竞争行为适用类型化的特殊规则。本文第四部分通过前文的分析与研究,认为我国应当对涉外不正当竞争行为单独规定法律适用问题,并通过最密切联系原则对侵犯市场秩序、消费者利益和一般经营者利益的行为和仅仅侵犯特定经营者利益的行为进行了研究,并对我国法律适用提出了较为具体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