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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以来,毒品、毒品犯罪又逐步成为中国社会的一大公害,党、国家和政府通过各种方式以应对之,其中就有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法律方式规制该类行为。我们审视该类犯罪时,特别是运输毒品犯罪(属于流通环节的犯罪)时,它不仅是一个法律问题,更是一个认识问题。因此,研究毒品犯罪,就本文而言即运输毒品犯罪而言,应当扩张我们的视野,全面考察运输毒品罪,进而本文之基本框架(内容)可以简单描绘如下:首先(绪论),详细描绘了历史视野下的毒品问题。鸦片、可卡因等在当下为毒品之物在近代社会之前并不是毒品,而是在科技、交通辅助下,其逐渐成为毒品,并成为社会的一大公害。这一公害不仅仅由于其作为物品或商品本身而言,而是由于交通发展而来的通过运输(毒品)行为而使之成为一个世界现象;进而当其被视为毒品,并成为管制之物时,刑法对其严格规制并对违反之人施以严刑峻法。简而言之,我们认为运输(毒品)行为在近代以来,其重要性不亚于制造(生产)行为、贩卖行为和走私行为,也因而在刑法规制时,得到立法机关同等视之的高度。因而,有必要对运输毒品罪作出单独研究,而要研究该问题,根据中国当下相关文献和司法实践,笔者选用了案例分析法、法律文本分析法和历史研究方法三中研究方法展开对运输毒品罪的深层分析。第二章:通过梳理运输毒品罪的犯罪构成理论,发现该罪中最核心的部分应当是运输(毒品)行为。因而,根据既有的相关法律文献,离析和界定了运输毒品罪中运输行为的基本内涵,并根据法律文本(现行《刑法典》、系列司法解释)之沿革关系考察了运输毒品中运输行为的范围和边界和对域外和部分地区该罪的立法现状的对比解析;进而得出运输毒品行为不仅仅是一种行为人将毒品从一地转移到另一地的行为,还有根据司法实践中的经验、刑事政策而离析出的将一种行为界定为另一种行为的情况,亦即将非法持有行为在刑事政策的关照下被归属于运输毒品行为。因此,运输毒品罪中的运输行为本身具有开放性、丰富的特征,在基本行为的基础上(亦即建立在运输行为“自然性”的基础之上),根据国家刑事政策扩展或者限缩运输行为的范围。第三章:本章选择了三个典型案例(一个案例是非法持有毒品罪和运输毒品罪上有争议,另外两个与运输毒品罪的量刑问题有关),考察了司法实践中的法官对运输毒品罪中运输行为的理解和感悟,以及死刑在该罪中的适用情况,进而揭示了运输毒品行为与走私毒品行为、贩卖毒品行为、制造毒品行为的内在微妙差异。第四章:考察了运输毒品罪的量刑问题。经过三十余年的发展,运输毒品罪在量刑上已经相当精细,除了驱逐出境外,其他所有刑罚方法均在该罪有很好体现;虽然根据司法实践看,各类刑罚方法在该犯罪中适用并不均匀,具体而言,判处管制、拘役的概率非常小,而判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频率非常高,判处死刑的频率也不低。进而,在该部分,提出了对运输毒品罪的死刑控制问题。由于运输毒品行为与其他毒品犯罪行为的内在差异,在世界各国均在顺应废除死的国际潮流下,在运输毒品犯罪上可以作以下几点:其一,全国层面上,最高法院层面上并不废除死刑在运输毒品罪中的适用;其二,地方各省高院应当根据本辖区的毒品泛滥情况,主导辖区内对该罪的死刑适用,在条件允许下不适用死刑,在条件不允许的情况下尽量限制死刑的适用;但所有这些均有一个前提条件,即法官能够在独立的语境下对其作出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