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寻求风景名胜区的快速发展、风景名胜资源的严格保护以及风景名胜资源低成本供应是我国景区设立和发展过程中必须要协调的三个主要因素。自从我国景区经营权率先在湖南省张家界黄龙洞和宝峰湖景区经营权实现转让后,我国其他省份也开始景区经营权的转让尝试,为此在学界和具体景区工作者对景区经营权转让从理论与实践相伴相随进行了长达30年的探讨。可是仍然没有形成统一的意见和转让的程序,更没有建立起有机统一的指导景区经营权转让的法律制度。其实,景区经营权的转让行为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到一定程度后的产物,它是伴随着旅游经济的大发展,以及社会主义有中国特色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和所有权制度明晰的前提下产生的。时下,转让景区经营权已经成为当前景区改革和经营管理过程中引进新的经营管理模式和新的制度探索的一种重要途径。但是目前由于人们对于景区转让的认识水平、现行体制、法律规定和部门利益等方面存在较大分歧,使得我们对景区经营权的是否可以转让的争论一直没有停止;并且在转让过程中还存在一些难以克服的政策上的和理论上的障碍,使得我国景区经营权转让政策与法律和实践转让在两个轨道上运行。可以说,我们对于景区经营权转让的实践时间较短,对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经营权转让的机理认识和法律制度还缺乏成熟的实践基础,因此建立起统一的景区经营权转让的法律制度、转让程序和原则规则应该还有一段路要走。现在应当要把景区经营权转让放在整体制度构建与完善的前提下进行统筹考虑和统一指导,并且以现行的法律法规为基础,逐步建立起统一的景区经营权的转让法律制度和完善转让程序,使得转让行为在法律规制的轨道内依法依规有序进行。论文除引言与结束语外,正文由三个部分构成,其逻辑思路和主要内容是:第一部分介绍景区经营权转让的法律基础研究。明确景区、景区经营权的概念以及内涵,分析景区、景区经营权的所包含的特征。其中主要是明确景区所有权与经营权的不同概念,以及它们各自存在的权能特点。本章主要明确三种关系:一是阐明所有权的与经营权的关系;二是景区经营权转让与景区出让的关系;三就是景区经营权作为公共资源转让其民众的低成本享用与企业追求利益的关系。第二部分介绍了我国景区经营权转让实践历史与现状。首先考察了景区经营权转让的有关立法的现状,明确了我国法律规定和政策制定过程中与实践转让行为的博弈,让我们认识到我国景区经营权转让障碍和发展的难点;其次着重介绍景区经营权转让的实践历史和现状,明晰了我国景区有关学者对景区发展过程不断深化认识的过程,进而本文从实践的角度提出自己对景区经营权转让过程碰到的一些问题进行阐述;最后主要介绍我国学者从不同角度认识景区经营权能否转让的问题,并提炼出我国景区经营权转让主要争论焦点和争论的延续,用以指导我们现时的景区发展实践与借鉴。第三部分以建构与完善我国景区经营权转让制度为主要内容。首先在明确立法的原则的前提下提出建设统一的立法体系的构想,具体立法建议上从两个方面下手,即一是从长期制度建设的角度进行,二是从短期的制度修补的角度出发考虑的;接着从实践角度出发,对一些转让的景区经营权实例进行考察,得出了转让行为必不可少的六个重要的法律基本方面问题进行明晰,以及从我国现阶段要求的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景区经营权转让体系所需要的配套制度进行考察并提出了四个相关的制度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