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研究的语用学转向——基于维特根斯坦哲学的展开与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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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世纪下半期哲学论著几乎都会涉及维特根斯坦,很多人甚至把维特根斯坦誉为二十世纪最伟大的哲学家。我们习惯于将维特根斯坦的哲学思想,以维氏两本代表作为主轴区分为前后相异的两个时期。早期维特根斯坦把思想和世界的关系演变为语言和世界的关系,并通过逻辑来揭示其中关系的奥秘。根据维特根斯坦早期哲学的脉络,我们可以将其理论归纳为“图像论”。后期维特根斯坦明确认为用逻辑化的人工语言取代日常语言是一种错误的思考,并且他开始倡导人工语言转向日常语言。源于更加抽象化的语言哲学思考,维特根斯坦的语用哲学更注重语用思维的规则性,并在此基础上继续延伸语用思维的主体间性,为哲学提供了新的对话平台。尽管维特根斯坦著述涉及诸多方面,但维特根斯坦并没有直接研究探讨与社会公众息息相关的法律问题。与此相对应的是,维特根斯坦的哲学思想却对哈特、凯尔森、比克斯等众多法律学者的理论产生了难以磨灭的影响。当前在英美法理学界,维特根斯坦的哲学特别是后期哲学仍然对诸多理论分析家产生着深刻影响。对维特根斯坦与法律理论这一重要研究课题,需要更加系统深入地研究,这一关联性研究也主要集中于维氏后期哲学的源泉。关联性研究立足于一种学术史研究,也可以此为基础进一步拓展深入研究。  维特根斯坦哲学对法律理论的影响,主要集中在六个方面,即法哲学研究、法的构成、法的性质、法律思维、法律方法以及部门法研究。这六个方面,又可以划分为四个领域,即法哲学领域、法律知识领域、法律思维领域与部门法领域。无论是维特根斯坦的前期哲学,还是后期哲学,均对法哲学研究产生了重要影响,在其影响下法哲学研究进行着、或实现着多维转向。关于法律的多重构成,从微观上对法律概念、法律规则、法律原则予以研究,在宏观上对法律规范体系的多重性作出相关的界定。借鉴维特根斯坦的语言哲学,在微观与宏观双重视角下对多重构成予以论述。维氏的语言哲学为法律内在矛盾的处理提供了重要的理论资源,包括规范性问题、确定性问题、客观性问题以及普遍性问题,当然并非是唯一的但必是至关重要的。同样对中国法治内在矛盾及其语境的研究,这种探寻实质上是寻求维特根斯坦所叙述的世界图景。对于法律思维的整合,可以借助哲学上的理论资源。现代哲学中主流对话平台语用思维,无疑会为整合法律思维提供重要的理论支撑。维特根斯坦的家族相似理论、语境理论,在这一支撑过程中将会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维特根斯坦后期思想侧重于日常语言意义的探究,提出了语言游戏的分析范式,将语言带回日常生活并进行语用分析,对法律方法研究的转向提供了语言哲学基础。语用思维的规则性、主体间性,也会法律方法研究的规则转向提供了重要理论基础。维特根斯坦的哲学特别是后期哲学本身具有日常性、实践导向,而与公众更加息息相关的部门法也具有更强的实践性,维氏哲学对部门法研究具有家族相似的直接影响。研究的尝试必定是有风险的,过程与结果并非总是完美的,但我们总会期待思维的惊险跳跃,这也许正是维特根斯坦真正带给我们的财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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