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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商业诋毁成本低、手法隐秘而破坏性极强,不仅直接侵害受害者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还严重扭曲市场信息,扰乱市场秩序,瓦解社会信任。考虑到其近年来愈演愈烈的趋势,我们有必要对其法律规制策略予以检讨。该类案件的特殊性在于其可能形成的结构复杂的违法主体,而其法律规制的真正难点就在于如何解决惩戒资源的有限性与违法主体的复杂性之间的矛盾。为此,我们运用经济分析的方法,分别从实现惩戒资源的最优效用、实现与言论自由保护的价值平衡两个方面,展开法律规制策略的探索。其结论就是要针对不同违法主体在惩戒敏感性、人数及信息真实性控制能力上的不同,为之设制责任认定及惩戒上的不同裁量标准,以重点惩戒关键对象,实现最佳规制效果。择要言之,即:一是给予客户公司、公关公司及其高级管理人员以更为积极的直接惩戒;二是对网络水军保持必要的刑事威慑;三是严格把握作为中间服务提供者的网站、论坛的责任。实现上述法律规制策略,就要健全相关法律责任承担的制度和规则,完善网络商业诋毁的法律规制措施。具体而言,一方面,要在程序法上补强原告和检控方对关键违法主体的追诉能力;另一方面,要在实体法上保证惩戒资源之优化配置。为此,以法律解释的方法为基础,以比较法研究为辅助,我们展开一系列制度构建和完善。程序法方面,在民事诉讼上,我们提出网络商业诋毁“强制信息披露制度”的完善方案;在刑事诉讼上,我们构建了“无罪推定式”司法认知模式与“污点证人豁免制度”的平衡;从制度上增强了对关键对象的追诉能力。实体法方面,我们着力实现惩戒资源的优化配置:在惩戒对象的问题上,我们注意接纳“片面共犯”理论,并对“单位犯罪”予以合理化的法律解释,使关键对象能被顺利纳入法律规制的范围内;在惩戒程度的问题上,我们注意建立对商誉的有效估值机制,避免固守法定赔偿限额带来的惩戒不足;在惩戒方式的问题上,我们提出建立“信用惩戒”机制,以实现对网络商业诋毁更低成本、更高效率、更大范围的有效惩戒。通过上述各项制度的有机协调与配合,确保实现对网络商业诋毁的有效规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