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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逐步废止死刑已经成为中国刑法理论界的共识,在这一共识下,如何规划死刑罪名削减的方案则成为当前中国刑法理论和实务界研究的重点、热点问题。文章采用了比较分析的方法,对中国死刑罪名及其适用条件进行了深入的研究,认为目前《刑法》中存在着死刑罪名数量多、分布范围广,多数死刑犯罪适用条件门槛低、死刑罪名配置彼此不协调等问题,应对其进行及时的规范、限制及废止。文章从死刑政策、死刑罪名削减的宏观构想及其具体展开三个方面系统论证了中国死刑罪名削减的路线安排。首先,政策对法律具有一定的指导作用,为了进一步削减死刑罪名并最终废除死刑,有必要革新现阶段的死刑政策,选择“限制并逐步废除死刑”作为我国的死刑政策。其次,理论界关于死刑罪名削减安排的主流观点(即根据死刑犯罪的是否有暴力性及暴力性程度)实为罪名性废止,不符合当前死刑罪名进一步削减的改革需求。文章结合死刑罪名规定的特点、死刑适用标准及死刑罪名削减的原则,提出死刑罪名削减新的理论构想,其主要特点为:一是将限制死刑罪名适用条件作为当前死刑罪名削减的切入点和阶段之一;二是纵向地看,将我国死刑罪名的削减分为三个阶段,至2100年完全废止死刑;三是横向地看,根据具体死刑罪名的特点将削减分为两条线,一条为一般死刑罪名的削减,主要根据该死刑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程度大小进行依次削减,另一条为具有国情民意阻力死刑罪名的削减,该罪名的削减需要结合社会危害性和国情民意等因素综合考量;最后,文章展开分析了我国死刑罪名削减的构想:第一阶段应规范我国死刑罪名具体适用条件,通过立法技术转化技术性削减死刑罪名,同时取消绝对死刑配置方式。第二阶段根据“罪行极其严重”的死刑适用标准,仅保留故意杀人罪、武装叛乱、暴乱罪的死刑罪名。第三阶段将故意杀人罪、武装叛乱、暴乱罪的死刑配置取消,并且在宪法中明确我国废除死刑,届时我国将彻底废除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