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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做为非监禁刑罚的一种执行方式,是将管制、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置于社区内服刑。但是否符合社区服刑的条件,则需要对被调查对象的居住地、工作地、居(村)委会、辖区派出所等进行耐心细致的调查走访,了解被调查对象以往表现、成长经历、工作经历、主观悔罪态度、是否有再犯可能性等然后做出评估报告,提供给委托机关做参考依据。目前,社区矫正审前调查评估工作在实践中遇到一些困难和问题,需要进一步加以改进和完善。调查评估主体法律上的权利义务不明确,调查主体过于泛化,不能完全做到客观公正,调查对象不配合,使调查无法正常进行,这都直接影响调查评估结果客观性和公正性,对后续的社区矫正的执行埋下隐患;由于审前社会调查评估缺乏法律上和制度上的支撑,审前调查并没有能够得到足够的重视,调查报告及评估意见不被法院采纳、“先定后补”等现象时有发生;审前调查报告欠缺科学、规范的统一文本,文书内容设置不够科学合理;开展调查的工作人的专业素质不高;调查评估程序不完善,制度不健全等诸多问题制约了此项工作的开展。本文采取了理论分析法,实践分析法,相互比较法,对实践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进行分析研究,对我国目前的审前调查评估制度与国外的人格调查制度进行比较。指出了我国目前审前调查评估的不足之处。然后通过借鉴国外相关工作的一些经验,通过立法确立审前社会调查评估制度;进一步完善调查主体及其权利与义务;充分完善审前调查评估的内容,制定统一调查报告的格式;不断加强基层司法所的力量,提高人员专业素质;规范调查评估程序,健全调查评估制度,使审前调查评估结果做到客观、公正,也为社区矫正的执行打下良好基础,提出我国社区矫正审前调查评估制度合理完善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