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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市场是金融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健康发展关系到一国乃至国际经济秩序的稳定。证券公司作为证券市场的重要组成部门,在资不抵债情况下面临破产的危机,在此过程中遭受影响最大的就是中小投资者。由于投资者人数众多、社会分布较广,要实现个体化的利益保护相当困难,应运而生的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制度和客户资产隔离、证券业务托管等制度则较好的解决了这一问题。其中投资者保护基金制度提前对投资者进行偿付并获得代位求偿权,从而在证券公司的破产程序中充当重要角色获得最后的清偿。
在中国,由于金融市场的整体秩序尚不稳固,金融保障体系并不完善,尤其是证券市场还在不断探索中前行,证券公司退出市场大多采取行政手段。尤其是《破产法》对于证券公司退出市场并没有详细规定,很多特殊性的问题得不到解决,如客户资产定性、证券类资产转让等,投资者利益得不到切实的保护。所以尽快制定证券公司破产的有关规定,并借助投资者保护制度切实维护投资者利益,才能更好的稳定证券市场,保证其有序、安全的发展。
本文在阅读大量文献的基础上借鉴国外证券公司破产和投资者保护的成功经验,提出制定有关证券公司破产规定,完善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制度的相关建议。文章分为五章:第一章对证券公司破产中投资者保护问题进行概述;第二章阐述证券公司破产中投资者保护立法的理念和原则;第三章分析证券公司破产中投资者程序权利的缺失及保障;第四章论述证券公司破产中投资者资产安全保护的缺失及保障;第五章则是对证券公司破产中投资者保护制度构建提出了其他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