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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网络交易的迅速发展,第三方支付凭借着便利且经济的优势而逐渐成为一种社会趋势。除了为用户提供方便、安全和快速的在线支付体验外,它还革新了在线交易技术。随着网络购物的诞生,电子商务的迅猛发展对社会和经济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并逐步改变了人们的生活方式。作为一种新生事物,以支付宝为主的第三方支付创造了许多先例,这是我们在互联网经济时代之前传统交易模式中从未想到的事情,但是传统立法在调整这种新事物方面尚不够完善。因此,第三方支付受到广大消费者的喜爱的同时也带来了一系列法律问题亟待解决,其中最为突出的问题便是消费者权益的保护问题。当下基本上形成了以《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为核心,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是第三方支付机构的法定监管主体,按照属地原则监督辖区内的第三方支付机构,并辅之以行业自律及其他商业银行监督的整体监管体系。2016年7月生效的《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首次对第三方支付机构的经营范围、对客户权益的保护内容、及损害消费者权益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其它关于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条文散见于各种法律规范之中。笔者通过对现行法律体系进行分析并结合具体实务案例可以看出当前我国第三方支付中的消费者权益的法律保护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相关法律文件内容分散、不全面、效力低;第三方支付监管有效性不足;忽视了第三方支付行业自律的作用。紧接着,以支付宝为例,分别在消费者财产安全权、信息安全权、知情权、求偿权这四个主要方面进行深度分析支付宝各项服务协议以及运作机制中侵害消费者权益的具体表现,以此可以看出我国在第三方支付中消费者权益保护上的不足。参考欧美发达国家在消费者权益保保护方面的立法经验,并结合我国具体国情与行业发展现状,提出针对于完善我国第三方支付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建议:从宏观来看,应当构建第三方支付有效监管框架:完善相关立法并提高法律位阶,促进政府监管的适应性创新。从微观来看,要完善消费者账户资金安全保护制度:构建非授权交易责任承担机制,提高行业自律意识,规范第三方支付机构服务协议格式条款;完善第三方支付消费者信息安全保护制度:平台收集信息需要用户明示同意,实行个人信息访问控制措施,消费者金融信息泄露后的及时补救措施;健全第三方支付机构服务信息披露制度:完善第三方支付机构信息披露方式,扩大第三方支付机构信息披露的范围;完善第三方支付消费者求偿权的保护制度:统一损害赔偿的范围,健全建立多元化纠纷解决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