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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纵向垄断协议,经济学和法学界普遍认为其具有一定的积极影响,甚至可以促进竞争而没有统一的规制方式,但其对竞争的限制作用也是毋庸置疑的。我国学者的研究集中于维持转售价格上,这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我国反垄断法对于纵向垄断协议只是明确规定了维持转售价格,并把问题和认定违法行为的权力交给了今后具体的反垄断执法机构。但问题并不仅限于此,由于纵向垄断协议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大都是在上下游企业之间发生的垄断行为,所以难免出现相互重合、交叉的问题。我国《反垄断法》即在第三章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中规定了排他性交易等行为。由此,对同一行为可能存在两种不同的认定,形成了一定程度上的“竞合”,对反垄断法今后的执行造成了一定困难。本文正是基于上述问题,通过研究分析纵向垄断协议的法律特征,在借鉴世界各主要发达国家的立法以及国内外已有研究成果的基础上,深入分析实践中的一个典型案例,提出应当区分纵向垄断协议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正确认定垄断行为的性质并予以处罚。最后对我国《反垄断法》中涉及纵向垄断协议的相关规定作了自己的评价并提出建议。全文共分四个章节,其主要内容概括如下:第一章,纵向垄断协议概述。本章首先在分析我国反垄断法和学者对纵向垄断协议界定的基础上得出了纵向垄断协议的定义。其次,归纳了它的三个法律特征。最后分析了纵向垄断协议对经济社会正反两面的影响。第二章,纵向垄断协议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辨析。本章首先引入笔者经历的一个我国反垄断执法案例,并以此提出问题。其次,辨析了纵向垄断协议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法律特征。最后,指出应区分不同行为施以不同的处罚。第三章,纵向垄断协议的反垄断分析。本章介绍了三种主要的纵向垄断协议,并以此为基础对纵向垄断协议进行了民法和现代竞争法上的分析,指出基于维护竞争秩序和竞争价值,反垄断法对纵向垄断协议进行审查并认定违法和处罚。第四章,对我国反垄断法的立法评价及建议。本章在分析了我国当前社会经济状况的基础上,对我国《反垄断法》中涉及纵向垄断协议的相关规定作了自己的评价并提出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