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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的研究主要是从宪法基本原理出发,在厘清党内法规的概念及其基础理论的前提下,致力于规范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的关系,两者之间的区别与联系等,在应然层面,展开论证党内法规严于国家法律的正当性及其限制;在实然层面,分析党内法规严于国家法律的失范行为及其矫正等。在研究方法上,通过采取文献梳理、规范分析论证、比较分析、典型个案分析、实证分析等方法的综合运用,以期使本文的研究客观公正,研究结论真实可靠。党内法规是党的中央组织以及中央纪委、中央各部门和省区市党委制定的规范党组织的工作、活动和党员行为的党内规章制度的总称。党内法规是具有自身特定内涵与外延的一个规范学理概念,从本质上看,党内法规属于一种“软法”,但具有较强行为规范效力,其内涵主要包括党内法规的特定性、普遍性、规范性特征。比较分析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之间的关系可以发现,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在在价值取向与权力来源上具有相通性;在内容规范上具有相似性;在调整对象上具有相容性;在制定程序范式上具有关联性。同时,两者在制定主体、适用对象、规范本位与责任方式上存在不同。以党内法规严于国家法律为主线,可以论证党内法规严于国家法律正当性的成立。具体来说,首先,党内法规严于国家法律的政治正当性是由中国共产党的先锋队性质所决定的。其次,党内法规严于国家法律的政治正当性是由中国共产党的根本宗旨决定的。再次,党内法规严于国家法律的政治正当性是由中国共产党长期执政的需要所决定的。其法律正当性在于,依据权利承诺理论,作为一个完全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的成年公民,既然对加入一个政党组织作出了承诺,就应该对自身的言行负责,积极践行自己的承诺,履行党员义务。这就意味着要积极履行以《党章》为核心的党内法规所规定的党员各项义务,同时在不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范围内,主动放弃自己作为普通公民享有的部分权利和自由,接受党内法规的约束。党内法规主要是义务性规范本位,这与作为保障公民权利的法律存在规范本位上的对立差异,在实然层面,当党内法规调整党员权利义务关系时可能会发生对党员作为公民所享有的宪法基本权利的侵犯,因此要注重化解这种冲突。在化解冲突的路径上,可根据法律保留原则理论与比例原则理论等宪法学原理进行路径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