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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些年来,互联网渐渐融入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网络服务商的概念也逐步被大家提出,作为一个全新的法律主体,网络服务商在享有权利自由的同时,也必须在我国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法律义务。当人们在享受着技术带来便利时,新的问题也随之出现,作为利用网络信息技术实施犯罪的典型案例,“快播案”引发了全民对网络中立技术行为的讨论。网络的发展的确很大程度改变了人们的生活方式,人与人之间的交往不再局限于现实空间,将更多的交流转移到了网络虚拟空间,与此同时,犯罪分子的活动范围也相应扩大,其利用网络技术实施网络犯罪活动,致使网络犯罪率逐年增加,被害人的范围也逐步增大。网络空间并不是一个与社会脱节的环境,它与现实空间相辅相成,所以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行为具有现实意义。为了适应社会的不断发展的网络信息技术,将网络中立帮助行为独立处罚,在认定共犯存在障碍的前提下,也可以对此种行为科以处罚,减少司法实践中定罪量刑的困难,有利于严厉打击网络技术犯罪活动,净化网络环境,实现网络健康发展。从立法上准确定位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刑事责任,既可以有效打击目前网络犯罪的高发态势,同时又可以起到一定的预防作用,网络服务商基于自己肩负的责任也会加大对网络空间的巡查力度。社会各界普遍肯定网络中立帮助行为的可罚性,但是由于理论之间差异的存在,行为的独立可罚性还是遭到了相关质疑,很多学者认为过度处罚容易造成对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的压缩,导致国家刑罚权的扩张,所以对网络中立帮助行为的处罚不能一概而论,应该在肯定行为入罪的基础上,对其处罚标准和范围进行限制,以确保出罪的空间,同时便于司法人员可以高效率的认定行为人的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