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在我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律师的作用不言而喻,律师的参与甚至有可能会左右诉讼的走向,且实践中往往律师费数额往往较大,社会组织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无论胜负与否均要面临高额的律师费损失,律师费问题成为了社会组织提起诉讼的障碍。我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司法解释规定了原告合理的律师费可由被告承担,是我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领域律师费转付制度的初步尝试,但是司法解释规定较为简化,缺乏明确的适用条件和费用标准,亟需予以完善。本文除引言外,共计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为律师费转付制度的基本内涵。首先界定了律师费转付制度的概念,明晰了两种具体的律师费制度类型,其次,深入分析了律师费转付制度的特点,律师费转付制度作为一种补偿制度,区别去民事罚款,并且诉讼中当事人需要向法院提出申请,法院根据案件的审理情况及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合理的判定律师费转付数额。第二部分分析了在我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适用律师费转付制度的可行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特点决定了诉讼中律师参与的必要性,律师费转付制度也具有激励社会组织提起公益诉讼的作用,对于解决我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立案少的问题具有积极意义。实践中,西方国家律师费转付制度规定较为全面,如德国的团体利他诉讼,美国环境公民诉讼等对律师费转付制度规定均较为全面,对我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适用律师费转付制度具有积极的借鉴意义。第三部分分析了我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适用律师费转付制度出现的问题,实践中,由于法律规定的缺失,适用律师费转付制度缺乏明确的适用条件和律师费费用标准,使得实践中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缺乏完整的制度规定和理论依据,不利于裁判尺度的相对统一,导致实践中不公平的裁判结果出现。并且适用单向律师费转付制度,忽略了被告的权利,违背了公平正义的法律原则。第四部分针对第三部分提出的问题详细论述了完善公益诉讼领域律师费转付制度的路径。细化律师费转付制度的相关内容的法律规定,完善律师费转付制度适用的适用条件、费用标准,形成完整的制度规定、理论基础,并且在我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领域适用有限制的律师费转付制度,赋予被告适当的律师费请求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