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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深交所颁布了《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该指引规定深市上市公司需要每年强制披露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2010年财政部会同证监会、保监会、银监会和审计署颁布了内部控制应用指引,规定自明年起上市公司需要聘请事务所对公司内部控制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也就是说,在2006年到2010年间,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是自愿披露的。笔者在阅读上市公司年度报告时,发现部分上市公司有自愿披露的行为。那究竟何种特征的公司会更倾向于披露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哪些因素影响自愿披露行为,以及鉴证报告出具后市场是否有反应,这都是需要研究的问题。本文试图通过实证检验分析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是否需要强制披露。本文采取规范与实证相结合的研究方法,从信号传递理论的角度出发,研究了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作为上市公司传递的一个信号的市场反应。本文以上市公司自愿性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影响因素和市场反应为研究对象,搜集了2007年到2009年我国深市发生自愿性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上市公司作为研究样本,进行了影响因素与市场反应的实证研究。本论文采用了Logistic模型,以是否披露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为被解释变量,以收益率、资产负债率、总资产等为解释变量,考察了上市公司自愿性内部控制行为的影响因素;再以多元回归模型,以超额累计报酬为被解释变量,以增长前景、总资产等为控制变量,考察了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披露后的市场反应。本文的实在检验结果表明上市年限、总资产规模、审计意见、发展前景等因素对自愿性披露有着显著的影响;自愿性内部控制信息披露后市场反应与内部控制信息披露显著相关。本文的创新点在于研究了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质量对内控审计报告自愿披露的影响以及考察了后者的市场反应。本文的主要贡献在于为明年实施的新政策提供了支持并提出了一些参考性的改进建议。本研究以期对中国资本市场的发展和公司规范内部控制有一定的启示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