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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非法证据排除的实践中,非法供述被排除的案例非常少,但实践中刑讯逼供却广泛存在。这种反差预示着现有的非法供述排除程序不能够发挥程序保障作用。非法供述难以被排除的直接原因是刑讯逼供概念的司法解释不明确,不同的解释之间存在较大差异,当事人、检察院难以收集刑讯证据,庭审质证调查形式化等因素的存在。刑讯逼供难以被认定还有着深层次的政治、侦查传统及司法体制的原因,重视打击犯罪忽视人权保障,侦查特权思想,公检法利益关联紧密制约功能弱化等因素都是导致刑讯逼供存在且难以被认定的根本原因。当前及今后很长一段时期这些障碍不会有太大改变,刑讯逼供认定困难的现状仍将持续。面对困难是否就应放弃对,答案是否定的。无数学者在该领域进行研究,为的就是在强大的现实阻力存在的前提下探索可行路径实现刑事司法的公平正义。因此,对刑讯逼供认定问题的研究仍要进行。以往对刑讯逼供的研究大多着眼于对概念的研究,如实施主体、刑讯方式、行为程度等,而对认定程序的研究讨论相对较少。笔者认为,刑讯逼供的本质是采用非法手段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造成难以忍受的痛苦被迫作出供述。刑讯方式以及程度很难进行准确的分类、量化。对概念进行深入研究难以实现认定刑讯逼供的目的。而实践中刑讯逼供认定程序非常欠缺,对刑讯逼供的认定仅在对基础案件证据质证调查过程中附带进行。调查认定程序的不足加之司法机关之间的有意偏袒以及追诉目的,最终导致法院作出有利于控方的认定结果。笔者认为,调整现有司法解释,简化刑讯方式的分类使概念得以规范统一。同时,构建独立于基础案件的刑讯逼供调查程序,充实庭审对非法供述及关联证据的质证辩论,严格落实证明责任及认证规则。如此便能有效解决上述问题,为认定刑讯逼供提供最大限度的程序保障,通过程序公正实现实体公正,最终实现司法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