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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必须借助法律的规制和调整来保证矿产资源的合理利用。而现实情况是我国对矿业权的研究比较薄弱,从法学方面进行的研究则更少。笔者是从实证的角度出发,把社会现实中与矿业权有关的问题揭示出来,然后提出有建设性的建议,尝试的借鉴法社会的视角分析问题,结合实践中真实的实例,反映出法律制度上的不足。本文的创新点是在吸取前人观点的基础上,运用访谈的研究方法和经济分析方法,把访谈资料转化为案例形式为文章的研究内容和结论作铺垫,把矿业权有偿出让、转让的研究达到现实和理论的有机结合。笔者希望在理论研究上有所提高,论文透过自己对煤矿方面的感受,从法律上对矿业权进行更好的规制。注意吸收经济学、社会学、心理学等相关学科的研究成果为论文提供新的视角。本文还运用归纳分析法研究矿业权法律制度,将《探矿权区块登记管理办法》、《采矿权区块登记管理办法》、《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登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中有关矿业权法律制度的规定提炼出。运用比较分析法介绍国外一些国家的相关制度,通过比较借鉴国外较为先进的法律制度。文章第一部分就是理清矿业权的概念以及与矿产资源所有权的关系。结合案例(调查资料)重点分析矿业权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冲突,笔者运用法社会学和民间习俗两个视角探究冲突存在的原因,最后借鉴理论界学者提出的“年租制”、“临时用地制度”、“土地入股”等理论来解决矿业权人与土地所有权人的“尴尬”境地。第二部分阐述矿业权有偿出让也即矿业权的一级市场。首先回顾了矿业权从无偿取得到有偿出让的转变过程,指出全面实施矿业权有偿出让的必要性。接着分析《矿产资源法》中关于该制度的法条规定中的疏漏和建议,然后着重讨论矿业权有偿出让在执法过程的偏差与完善,包括矿业权有偿出让主体认识上的偏差和管理上的偏差与完善,并结合实践中的真实案例提出建议,从大的宏观角度提出对每个问题的解决思路。具体措施包括中央与地方政府权利的划分、利益的分配,明确矿山企业应当承担的社会责任,包括解决当地人民的就业、环境的治理、劳动保险等方面。文章第三部分分析矿业权转让也即矿业权的二级市场,首先在理解矿业权转让制度的产生、转让的法律条件、转让方式等内容的基础之上,分析《矿产资源法》中关于该制度的法条规定中的不足与完善,针对矿业权转让中的私下倒卖等黑市交易的一个揭露,提出完善矿业权评估和矿业权登记的策略,逐步遏制矿业权的私下倒卖。本论文中的一些实例是对煤矿的实地调查资料,正是笔者有深切地感受才激发了我对此问题的研究兴趣,想通过自己的专业知识提出独创性的建议,但能力有限还需要继续不断的学习和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