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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现代生物技术发展,遗传资源越来越成为决定一个国家未来发展的战略性资源。因此,如何通过构建有效的惠益分享模式充分调动遗传资源保存、开发和利用系统中各利益相关方的积极性,在达到对遗传资源充分保护的同时实现合理利用的目的,正成为各国理论研究和管理实务中努力探讨的重要问题。本文以系统分析遗传资源惠益分享国际规则制定的复杂背景为出发点,总结惠益分享的不同模式;并将主要国家按其资源禀赋和生物科技发达程度分类,在此基础上尝试分析影响各主要国家参与国际规则制定的立场和采取惠益分享模式的因素。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扫描与遗传资源惠益分享相关的国际规则框架,总结惠益分享相关的国际规则在国家层面的影响范围。重点分析说明遗传资源惠益分享相关国际规则框架之间存在的冲突和协调,及其对各国国内制度建设造成的影响。然后,将遗传资源惠益分享总结为单边模式-产权制度,双边模式-获取合同或立法,多边模式-粮食与农业遗传资源多边系统三类模式,并分别讨论其形成过程和作用机制、国际立法和各国管理现状。再后,将采取惠益分享措施的55个国家按资源禀赋和技术能力进行定位,并对各国在遗传资源问题上的定位、参与的国际规则框架及惠益分享制度关键点进行列联分析,发现除了“专利申请来源地披露”与“国家定位”显著相关外,其他惠益分享的相关制度关键点与其并无显著关系。资源利用国大都要求采用专利申请来源地披露,而资源提供者和双重定位的国家采用来源地披露的较少。大部分国家都尚未要求专利申请来源地披露,这对惠益分享的进度有严重的阻碍,是目前需要国际上协调的聚焦点。最后,在参考ABS制度模式选择规律,借鉴各国立法和管理具体作法,分析我国惠益分国家定位的基础上,提出了综合考虑各利益相关者,建立与现有知识产权制度相兼容、与国情体制相适应的遗传资源产权制度的政策建议。具体操作方面可以尝试选择性地利用某些知识产权形式来直接或间接地保护遗传资源和传统知识。惠益分享的执行要因地制宜、因时制宜、因人制宜。在原则统一的基础上,各国在申请获取证明的程序、费用,知情同意的对象和条件,获取证书的管理,达成共同商定的相关方和程序,分享惠益的类别等方面都存在着差异。因此在这些管理环节,我国应该采取分级管理、划省管理或特区管理的方式,以区分不同地区的实际需要。特别是在分享惠益的类别方面,平衡短期利益和长远利益,需要在补贴回馈机制方面有所创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