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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犯罪作为一种客观存在的社会事实,是人类社会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由于单位犯罪具有侵害范围广、隐蔽性较大、破坏力强和蔓延迅猛等特点,其带来的损失和危害是难以估计的,尤其对社会经济秩序的破坏非常严重。出于刑事政策的考虑,越来越多的国家不仅从理论上肯定了法人(单位)具有独立承担刑事责任的能力,而且也将单位犯罪纳入了刑事立法。根据单位犯罪的现实状况以及惩治单位犯罪的需要,我国1997年修订的刑法在吸纳之前相关单行立法的基础上,对单位犯罪作了总分则相结合的规定,不仅在分则中整理了之前各个单行刑法对单位犯罪所作的规定,而且在总则第30条对单位实施犯罪作了原则性的规定。虽然我国刑法已经明确规定了单位犯罪,但在刑罚的设置上仍是以自然人犯罪为基础,在刑罚适用上也只能参照自然人犯罪的相关规定,这势必造成单位犯罪刑罚适用中诸多疑难与困惑。同时,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单位犯罪呈现出更加复杂多变的情形,对社会的危害也日益扩大。由此,笔者提出,应从单位犯罪的独立性和特殊性入手,对单位犯罪的刑罚适用问题进行更深入的探讨,寻找符合单位犯罪个性的刑罚适用新思路,确保真正实现惩治和预防单位犯罪的目的。本文从理论和实践相结合的视角,对单位犯罪刑罚适用中的几个重要问题进行探讨,力图提出具有针对性的见解。本文共分四个部分,约三万二千字,就单位犯罪刑罚适用中的几个重要问题进行探讨。第一部分讨论了单位犯罪刑罚适用的价值依据和刑事政策依据。首先,笔者论述了价值的概念以及价值观念对人的行为的影响,指出单位犯罪刑罚适用作为人类的一种社会活动,也应受到价值观念的支配。刑罚适用的价值观念正当与否直接决定着刑罚适用的合理性和正当性,因此单位犯罪刑罚适用的价值依据应当包含正义、秩序、效益、人道四方面。其次是界定了单位犯罪刑罚适用的刑事政策依据的内涵,并对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含义进行了阐述,进而指出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单位犯罪刑罚适用中的具体体现包括:对涉及到国家、公共安全或生命价值的犯罪,如走私武器、弹药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等,从严打击应具有合理性,而对于仅侵犯经济利益的普通的单位犯罪,则应从宽为宜。第二部分对单位犯罪刑罚适用的原则进行了研究。首先,单位犯罪与自然人犯罪存在共性的同时,其本身还具有特殊性,因此单位犯罪刑罚适用过程中除了要遵循我国的刑罚适用普适性原则之外,还必须遵循体现其个性的刑罚适用原则。其次,通过对我国刑法相关条文的论述,笔者提出罪刑均衡原则和刑罚个别化原则是我国刑罚适用的普适性原则,并指出这是由刑罚的公平价值和效益价值所决定的。刑罚应当与犯罪行为对社会造成的社会危害性相当,即刑罚与犯罪相均衡,这是惩罚犯罪的需要,体现的是刑罚的公正价值;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的人身危险性大小相适应,即刑罚应当个别化,这是预防犯罪的需要,体现的是刑罚的效益价值。再次,笔者就罪刑均衡原则和刑罚个别化原则的具体含义以及在单位犯罪刑罚适用中的体现展开了详细的论述。最后,在论述单位犯罪特殊性的基础上,提出双罚原则和经济原则是单位犯罪刑罚适用的具体原则,并对双罚原则和经济原则的含义及基本要求展开论述。第三部分对单位犯罪刑种适用问题进行了探讨。单位犯罪刑种适用问题包括对犯罪单位的刑种适用和对单位犯罪的直接责任人员的刑种适用两方面。首先,在对犯罪单位的刑种适用现状进行反思的基础上,笔者提出较为全面的完善建议,主要是从确定罚金刑数额的规定方式、改革罚金刑的适用方式、提高罚金刑的地位三方面对犯罪单位的罚金刑进行完善,以及增设犯罪单位资格刑、增设其他财产刑、增设公布判决刑三种新刑种。其次,从死刑的适用、自由刑的适用两方面对单位犯罪直接责任人员的刑种适用进行了探讨。在简要评述单位犯罪直接责任人员的刑种适用现状之后,笔者提出以下两点完善建议:一是应当全面停止对单位犯罪中直接责任人员适用死刑;二是对于单位犯罪直接责任人员自由刑的适用,提出应当区分纯正单位犯罪和非纯正单位犯罪,关于非纯正单位犯罪中直接责任人员的自由刑适用,笔者认为应该轻于同罪名的自然人犯罪的自由刑;对于纯正单位犯罪中直接责任人员的自由刑则应该由刑法另作规定。第四部分对设立犯罪单位缓刑制度进行探讨。该部分在简要介绍缓刑制度的一般理论的基础上,提出了设立犯罪单位缓刑制度的法理依据、法律依据和现实依据。紧接着,笔者论述了对犯罪单位缓刑制度具体适用的构想,提出在对我国单位犯罪刑罚体系进行完善之后,犯罪单位缓刑制度包括犯罪单位的罚金刑缓刑和犯罪单位资格刑缓刑。同时,笔者对犯罪单位罚金刑缓刑的适用条件进行了研究,认为犯罪单位罚金刑缓刑的适用条件包括:一前提条件,即犯罪单位被判处一定数额的罚金刑,单位犯罪直接责任人员符合自然人缓刑适用的条件;二实质条件,即单位确有悔罪表现,不予执行罚金刑也不致再危害社会;三排除条件,即累犯不得适用缓刑。同时,在借鉴法国刑法中单位犯罪相关规定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现行缓刑立法情况,笔者针对犯罪单位资格刑的缓刑适用提出了建议。